国家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大小公司都是会有安排加班的情况,那加班费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呢?节假日的加班费是怎么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国家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国家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天。
综上所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一定周期内的综合工作时间,未超过标准工时时间,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其加班工资。
节假日职工是否加班该由谁举证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如果有加班费,公司应当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要是出现单位安排加班之后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此时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应的证据来维权,而事实上,能用来证明劳动者是否加班的证据有很多,比如:劳动者上下班的打卡记录、单位同事的证明等。但对劳动者而言,这些证据有时候并不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收集起来也比较困难。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由于加班争议是否属于“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这些应当归类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无论是律师界还是仲裁机构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在加班费支付争议中,不应当泛泛地得出“谁主张谁举证”或者“举证责任倒置”的结论,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如果证据属于用人单位保存,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仍然在延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作了适当弱化,也即,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与主张对等的举证责任,而只需要证明该主张对应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就可以,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确掌握该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则败诉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在加班争议中,劳动者如果主张单位考勤记录中清楚记载其加班记录,但用人单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记录发放加班费,则,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口头否认而不提供考勤记录,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加班证据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证据的话,那么劳动者的主张就有可能不被裁决部门接受。
2、 对于是否已支付加班费的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前一个问题论述的是是否加班的问题,而本问题是论述如果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是否已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也就是说,在是否已经支付加班费的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和支付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证据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风险。
3、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显示没有加班,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加班证据的,应当由劳动者对其加班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证据若干规定》,对于否定的事实(或者称消极主张),主张者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主张肯定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事实采取否定态度,因此,我们认为,除非有证据显示用人单位存在加班证据,否则,只要用人单位否定加班事实的,劳动者需要为自己的加班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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