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加班费应该怎么算
国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强迫职工加班的,并且加班后是不能不支付加班费的,那加班费应该怎么计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国家标准加班费应该怎么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国家标准加班费的计算
如果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制,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应当参照上述原则,按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可以怎么要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公司不给加班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谁承担证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加班又没有加班费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劳动法司法审判领域的一个难点,有观点认为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有保存考勤记录的法定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加班事实应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确定。
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一方面明确了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另一方面也为尽可能保护劳动者权益留了一点小尾巴:“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但总的来看,未来一段时间内,劳动者如要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需要在工作期间注意搜集维权证据,比如真实有效的考勤记录、签到打卡表格等相关材料。
然而,此次《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企业并不能轻视加班费的管理。企业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工时、工资和考勤休假制度,通过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有效预防加班费支付事项上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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