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
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安排职工加班是要支付相应加班费的,那法律规定加班费是怎么样的呢?加班的时间有没有限制?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部[1995]309号第62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关于加班时间法律规定有限制性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加班费的讨要案例
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法官通过调研发现,在讨要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很难获得胜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未能提供充足证据。
劳动者讨要加班费困难重重
我国法律不仅对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不充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工资报酬,劳动者因索要加班费等问题常常犯难。
据统计,2015年度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84件,其中去除撤诉、调解等情况,已判决结案的共计153件。
在这153件案件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仅为36件;其余117件案件,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得到了支持,劳动者的胜诉率达到了76.47%。153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有131件涉及加班工资,但仅7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的胜诉率仅为5.34%。
加班费为何难获法院支持
小张于2014年6月入职一家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诉讼阶段,小张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结合小张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该公司账号每月汇款给小张的事实,认定小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支持了小张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张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小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况,故法院驳回了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留存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小王于2014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入职后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9个小时。2015年6月因该公司改制,双方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却没有支付小王所欠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争义。
在诉讼阶段,法院查明,小王提交的考勤表(未加盖公章)中的制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公司职员,按照该证据计算,该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小王加班费。虽然该公司以小王提交的考勤表无公章为由不予认可,但经法庭释明该公司拒不提交加盖公章的考勤记录,也不通知制表人出庭,故法院对小王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判决该公司补足小王的加班费(延时加班按150%工资计算加班费,周末加班按200%工资计算加班费)。
本案中,小王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其向法庭提交了考勤表。由此可见,劳动者胜诉的关键在证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非常完善,之所以一些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主要是因为证据的留存问题。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保留一些日常工作照片、工资条、工作证、公司通知(最好是加盖公章)、录像、考勤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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