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加班费都有什么计算公式
我国的法律规定职工正常的工作时间是八个小时,单位在超出的时间安排加班的就要支付加班费,那加班费都有什么计算公式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工作的加班费都有什么计算公式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工作的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工作的加班费的支付规定
如果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制,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应当参照上述原则,按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虽然法规有明确规定,但是往往有个别用人单位为了节约人力成本而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故意克扣员工的加班费。一项特别调查显示,近五成服务行业从业者春节加班,其中56.8%的人表示其所在单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用,由此可见仍然有4成职场人不能拿到加班费。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年春节过后都会有群众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单位扣发加班费问题。如果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单位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热线83172994、63044923举报。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将受到相应处罚,不仅需要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还须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例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针对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是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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