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加班费怎么算_餐饮店加班费怎么规定的
餐饮业加班有没有加班费的?是怎么计算?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的,要是安排加班就要支付加班费。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餐饮店加班费怎么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餐饮店加班费怎么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餐饮业成本控制的方法
(1)直按成本的控制
有效的餐饮成本控制,并非一味的缩减开支或采购低成本的原料,企图节省支出费用,而是指以科学的方法来分析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在所有动作展开之前,规划以年或月为单位的开销预算,然后监督整个过程的花费是否合乎既定的预算,最后以评估和检讨的方式来修正预算,改善控制系统。
(2)间接成本的控制
①薪资成本的控制
训练不够的员工,工作效率自然不高,生产率也难以提高;疲惫不堪的员工,服务的质量也会降低,而这些都会影响人事费用的支出。有效分配工作时间与工作量,并施以适当、适时的培训,是控制人事成本的法宝。
人事成本包括薪资、加班费、员工食宿费、保险金及其他福利,其中薪资成本的开销最大,约占营业总收入的两成至三成,主要依其经营风格的差异及服务品质的高低会略有浮动。
a.控制的方法
一般而言,管理者会先设定服务质量的标准,仔细考量员工的能力、态度及专业知识,然后订定出一期望的生产率。如果实际的生产率无法达到预估的水准,那就是管理者要彻底分析采取行动的时候了。
―决定标准生产率:标准生产率可由两种方法来订定,一是依据每小时服务客人的数量,另一个是依据每小时服务的食物份数(此适用于套餐服务方式)。这两种方法都可以清楚算出服务人员的平均生产率,可作为排班的根据。
―人员分配:根据标准的生产率,配合来客数量的不同来分配。分配时需注意每位员工的工作量及时数是否合适,以免影响工作质量。
―由标准工时计算出标准工资:大概地预估出标准的薪资费用,然后与实际状况比较、分析,作为管理者监控整个作业及控制成本的参考。
b.降低薪资成本的方法
餐饮业种类的不同,对员工水准的需求也不同,薪资成本的结构自然也不一致。如果管理者评估发现薪资成本过高,不符合营运效益时,除了要重新探讨服务标准的定位外,也可采取下列步骤:
―用机器代替人力。例如以自动洗碗机代替人工洗碗。
―重新安排餐厅内外场的设施和动线流程,以减少时间的浪费。
―工作简单化。
―改进分配的结构,使其更符合实际需要。
―加强团队合作精神培训,以提高工作效率。
②经常费的控制
员工若没有节约能源的习惯,则会造成许多物品与能源的浪费,如水、电、纸巾、事务用品。不熟悉机器设备的使用方式,则会增加修理的次数,增加公司的负担。养成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确实执行各部门物品的控制及严格的仓储管理,便能聚水成河,减少成多。
加班费计算基数可以约定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该条法律规定表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那么所谓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什么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因此,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就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也未约定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各地对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的规定,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无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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