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的主体
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了矛盾,将公司解散,此时要对公司进行清算,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为整理的确定合伙企业清算的主体,希望你喜欢!
合伙企业清算的主体
1.清算人的确定。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程序。清算人确定后,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且应当于60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其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清算的内容
合伙企业清算的内容,包括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权进行催讨、对资产进行临时管理、对未了结事务进行处理、对债务进行清偿和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等几个方面。清算人必须尽善良管理人之责,对合伙企业进行合理清算:当合伙企业宣布终止、解散时,清算人应查封、管理合伙企业现存财产和设备(包括厂房、设备、物资、原料、成品、半成品等),及时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并处理未了结事宜,合理分配合伙企业剩余财产或确定合伙人承担亏损、债务的比例。
合伙企业清算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从合伙企业清算的组织者来看,可以分为合伙人组织的清算和合伙人之外的人或单位组织的清算。
从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来看,可以分为法定条件的清算和合伙人约定条件的清算。
从合伙企业清算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合伙人主动清算和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从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来看,可分为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合伙人或合伙人确定的第三人组织的清算,为一般清算,又称普通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组织的清算,为特别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律程序
①人民法院应当实行一审终审;
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合伙企业的利害关系人到庭参加诉讼;
③人民法院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④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指定;
⑤人民法院应当在合伙人、利害关系人、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相应清算条件的第三人或法律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人;
⑥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有申诉的权利;
⑦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