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个税的办法
法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个税
1、 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2、如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3、 外国个人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收益是否纳个人所得税,在法律上也缺乏确定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针对财产转让所得是否源于中国境内有如下的阐述:“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
(1)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2)如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外国个人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收益是否纳个人所得税,在法律上也缺乏确定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针对财产转让所得是否源于中国境内有如下的阐述:“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对该条款最直意的解读应是:除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外,其他财产(包括股权)的转让所得是否源于中国境内,取决于转让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这样解读的最大问题是,股权转让地点如何确定(譬如是转让协定签署地、交割地、股东记录簿所在地还是企业所在地)没有进一步解释,而某些因素(如转让定签署地、交割地)的随意性很大,不应该左右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6、在这一点上使适用规则更为混淆的是,1993年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仍未废止,而其相关部分规定:“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定与上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不完全一致?没有说明在中国境内转让这一先决条件?使得法规与法律产生抵触。
7、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税费的计算方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就税法的一般原理而言,股权转让与其他财产转让一样,其收益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资本利得的计税基础(tax base)为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被转让财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 套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表述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或者“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
公司法人股东有年龄限制吗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由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法人是一个企业组织,并不是一个自然人,是没有年龄限制的,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年龄限制,只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法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个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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