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参加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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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参加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区分
诉讼参加人是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的诉讼代表人。
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所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主体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之分,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之别,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不能为任何诉讼行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法律赋予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而起诉、应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见自然人、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诉讼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被撤销、解散时消灭。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时开始,于宣告无行为能力时丧失,或者于死亡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随其权利能力的开始、消灭而开始、消灭。非法人团体没有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允许它的代表人以其名义起诉、应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之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中必须了解的风险
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风险有两个:一是法院不予受理,即告也白告;二是法院受理后驳回起诉,等于败诉。
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风险是:向甲法院起诉,但甲法院没有管辖权,案件最后由其他法院审理。
诉讼请求不当。该风险书提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是:⑴法院不审理;⑵法院不支持;⑶白交诉讼费。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一年)。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是: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告也白告。
授权不明。委托诉讼代理诉讼事务,如果授权委权书对授权事项不明确的,其风险是:诉讼代理人就特定事项(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发表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即没有法律意义,亦即说也白说。
民事诉讼参加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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