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打官司技巧
打官司是很好的解决纠纷的问题,在诉讼中,我们要知道的有关诉讼的技巧,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民事诉讼中的打官司技巧的内容,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中的打官司技巧
1、立案时以原告诉状中确定的房屋、车辆价值收取诉讼费。
2、胜诉方已经预交的诉讼费可以让法院退还,不用申请强制执行。
3、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甚至电话,法院也能立案。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为有明确的被告。
4、代理人可以没有授权委托书。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当场口头委托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权委托书。
5、不是谁都能当诉讼代理人。律师、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特定单位推荐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理人。
6、即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可能要出庭。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仍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7、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光有单位公章。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证据,除了应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外,还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意这里要求是负责人、证明制作人这两类人都要签名或盖章。
8、法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法院的各种通知、文件可以只送达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
9、当事人留给法院的联系方式,整个诉讼程序都有效。当事人在上诉、再审、执行时没有书面变更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其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10、简易程序不得采用公告送达。法院电话、快递、上门都联系不到被告时,就会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前必须先转为普通程序。
11、法院收取证据应出具收据。当事人把证据交给法官时,特别是借条、欠条、银行单据、合同等证据原件时,请务必要收据。
12、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以当事人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3、二审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数额交纳诉讼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不是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简易程序是2倍)缴纳二审诉讼费。
14、逾期提交证据,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5、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否则就会丧失证人资格。
16、超过审限的四种情况。审限是指法院从立案到宣判的期限,但是公告、鉴定、当事人和解、管辖权异议(争议)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17、上诉期各算各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法院文书之日起计算。
18、当事人可以约定让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约定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9、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反悔。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20、法院调解过程不公开。
民事诉讼中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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