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诈骗项目公证处扮演什么角色
现在新出一中诈骗手段,只要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借贷3个月,投资“以房养老”的项目,可以拿到高额返利,在这个诈骗中,公证处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公证处是诈骗帮凶的内容,欢迎阅读。
“以房养老”诈骗项目公证过程
北京市一些有房的老人们,被一个名为广艳彬的骗子忽悠:只要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借贷3个月,投资“以房养老”项目,老人们每个月就能拿到5%的高额返利。
在高利的诱惑下,老人们被忽悠到了所谓“公司”签合同,其实是来到了公证处,公证老人们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老人们刚得到所谓“借款”一两百万元,转眼就被骗子们骗去“理财”。而老人们却在被人蒙骗的状态下,签下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他们稀里糊涂地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也因此种下了日后依法维权的极大障碍。
骗子们作为“债权人”,直接拿着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在老人们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将房子过户了,低价“卖”给同伙,同伙再以房东的身份,理直气壮地把受骗的老人们扫地出门。
自2015年开始炒作“以房养老”的新概念以来,北京市有数十位老人陆续遭遇这样的骗局。而且,是以“法律”设陷阱,以“公证”为手段,2016年10月,多名老人被清出自己的原住房,他们的子女开始尝试通过报警、找律师等法律途径帮助老人维权。起初,民警在看到借款合同、强制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等材料时,认为是民事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当类似的案件集中爆发时,老人们被诈骗的案子才得以刑事立案。
如今,最初哄骗老人们进行投资的广艳彬,已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广艳彬介绍来给老人们“借款”,实际上也就是参与了骗局的那些人,却并未受到追究,仍在对个别老人逼债乃至清房。
“以房养老”诈骗项目公证效力问题
首先,老人们被骗到公证处,名为签合同,实际却是签了一系列对自己不利的公证文件。而在这一过程中,居然没有公证人员向他们提醒这是公证处,一旦签字将要承担什么责任?
经过公证的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可是,在欺骗的前提下签署的文件还有法律效力吗?公证处对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为的是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其前提是合法的事实或文书。在骗局中产生的文件,应该依法尽早撤销,以免不法分子继续拿着所谓的“公证”文书继续作案。难道公证处及其主管部门不明白这样的道理吗?
其次,设局诈骗的广艳彬已经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在这一骗局中参与借款的人,却还拿着老人们在迷迷糊糊的状态下签署的不公平合同和公证文件转手房产,驱逐老人。如果承认他们手里的公证文书都是合法的,那么就不应该追究设骗局的广艳彬;如果认为广艳彬行骗,那么,骗局中产生的那些文件也应该一概视为非法。可是,为什么对那些参与了骗局的“债主”要网开一面呢?
很显然,公证部门为了那点蝇头小利益,在这起诈骗案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他们对于自己犯下的过错,轻描淡写地以免去一个负责人的职务了事,而没有从这起案件的根子上纠错。说句难听话,涉案的公证处难道不是这起诈骗案件中的帮凶吗?
公证处担保抵押的注意事项
1.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那么其应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2.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由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损毁而蒙受损失;
3.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有谁承担;
4.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5.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人需要补足的责任要明确;
6.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的情况,如果因前述状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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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诈骗项目公证处扮演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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