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问题的案例有哪些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是想要更好的约束人们的行为,但很多公民对于法律是了解不多的,因此就会出现很多的法律案例,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常见的法律问题案例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常见的法律问题案例(一)
姓名:李xx
单位:21世纪不动产馆店
职位:资深置业顾问
案情: 刘某作为买方、韩某作为卖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了《房屋交易居间合同》,约定:由刘某购买位于朝阳区甘露园丽景馨居7号楼22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一栏未填写内容),刘某支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费8375元;韩某应保证所售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债权债务,提供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证件原件;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负责代办房产交易过户一切手续、提供居间担保服务。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韩某和经纪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
两个月后,刘某诉至法院,称其发现韩某并未取得2201号房屋的产权证书,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要求确认三方所签的《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无效,并双倍返还定金。
韩某认为,在签合同时已告知刘某房屋产权证尚未办下,且办证需要一定时间,什么时候办下来也不是其个人所能控制的。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称,刘某在签合同时已明确表示,愿意等到房屋产权下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是自己提出不购买2201号房屋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另查,2002年韩某购买2201号房屋时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2003年交纳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2005年3月17日委托某房地产咨询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但至今尚未办下产权证。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三方在签订《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时,韩某尚未取得所售房屋的产权证,因此该合同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即为无效合同,韩某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刘某的2万元定金应予返还;但刘某在买房交易行为中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刘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手房交易纠纷主要呈现三特点
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具有作为交易凭证及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不可替代作用,然而在现实中,林林总总的中介公司甚至同一中介公司内部的交易合同,都不尽相同。更有甚者,交易双方与中介公司所持的三份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竟各不相同,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往往出现在对方的合同上。诉讼主体的复杂性——目前二手房交易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公司来完成的,因此,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在交易双方与中介公司之间呈现出“排列组合”的特征。有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合同效力,还需法院主动追加一方参加诉讼。
当事人权益保障较难——
大多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纠纷产生后往往不注重证据的搜集,这不但给法院审理带来困难,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较难得到有效保障。
业主李先生去年购买了一套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4年底,他在银行贷款50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今后自住。该套房改房每年需负担取暖费2800元,结合目前该区域的市场状况,其出售价格为42万元(包含装修),月租金2000元。现在我们来算算该出租房子收租金还是卖掉房子回收资金去归还银行贷款。
租金收益率的计算:为确保出租房屋的品质,李先生还需要投入10000元左右购置电器和家具;此外,出租过程中每年几乎都应留出一个月的空置期。则年租金净收益=2000×11-1800-900=19300元,年租金收益率=19300/(420000+10000)=4.49%。显然,与其靠收取租金获取4.49%的年收益率,不如将房产出售,回笼42万元资金去归还那套房子的部分银行按揭贷款,因为银行房贷所付出的资金成本是5.51%,高于4.49%的资金收益率。
以案说法
综上所述,有关专业人士建议广大房产消费者,出于当前复杂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以及结合政策变动因素的考虑,“以房养房”应该不再是一成不变的房产投资模式,而需要更加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如果拟出售的那套房产按揭贷款没还清或房款付清了但没有取得房产证,转让时将会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此次2年的时间界定以产权证为准,将会使许多因为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的投资者造成收益损失。
其二,如果考虑长久出租,要想维持原有居住品质和租金水平,还应每隔5年左右重新装修,更换部分家具家电。
其三,根据上例中的房产租赁市场行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目前出租房屋的投资收益率在4.5%左右,低于目前的房贷利率约1个百分点(5.51%-4.5%),“以房养房”出租所收取的租金与一次性出售房产回笼资金所节约的贷款利息相比,后者每年可节省资金420000×1%=4200元。
其四,充分考虑利率变动的影响,规避利率风险。
在当前加息背景下,对于准备分次置业,尤其是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多套房产的购房者来说,应充分考虑利率变动对房地产市场的负面影响,规避购置房产过程中的利率风险。
第一,房产投资负债比例不宜过高,适当控制贷款成数,降低月供还款与收入的比例;
第二,慎用“以租抵贷”方式购房,切忌将预期的房租收入作为按揭贷款主要还款来源;
第三,如果没有高于银行房贷利率的投资回报项目,而且今后没有大额开支计划,可以将手头的富余资金用于提前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以减少不必要的利息支出。
其五,有效组合房地产资源,实现房产最佳用途。
当个人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短期内没有转让房产的考虑,则需进一步分析现有房产各自的地理区位、内在品质、周边环境等特点,确定哪套房产自己居住?哪套用于出租投资?通过有效组合配置房地产资源,扬长避短,实现房产的最佳用途,创造最大投资收益。京文 案情: 刘某作为买方、韩某作为卖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了《房屋交易居间合同》,约定:由刘某购买位于朝阳区甘露园丽景馨居7号楼22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一栏未填写内容),刘某支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费8375元;韩某应保证所售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债权债务,提供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证件原件;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负责代办房产交易过户一切手续、提供居间担保服务。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韩某和经纪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
两个月后,刘某诉至法院,称其发现韩某并未取得2201号房屋的产权证书,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要求确认三方所签的《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无效,并双倍返还定金。
韩某认为,在签合同时已告知刘某房屋产权证尚未办下,且办证需要一定时间,什么时候办下来也不是其个人所能控制的。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称,刘某在签合同时已明确表示,愿意等到房屋产权下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是自己提出不购买2201号房屋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另查,2002年韩某购买2201号房屋时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2003年交纳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2005年3月17日委托某房地产咨询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但至今尚未办下产权证。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三方在签订《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时,韩某尚未取得所售房屋的产权证,因此该合同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即为无效合同,韩某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刘某的2万元定金应予返还;但刘某在买房交易行为中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刘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手房交易纠纷主要呈现三特点
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具有作为交易凭证及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不可替代作用,然而在现实中,林林总总的中介公司甚至同一中介公司内部的交易合同,都不尽相同。更有甚者,交易双方与中介公司所持的三份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竟各不相同,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往往出现在对方的合同上。诉讼主体的复杂性——目前二手房交易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公司来完成的,因此,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在交易双方与中介公司之间呈现出“排列组合”的特征。有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合同效力,还需法院主动追加一方参加诉讼。
当事人权益保障较难——
大多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纠纷产生后往往不注重证据的搜集,这不但给法院审理带来困难,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较难得到有效保障。
业主李先生去年购买了一套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4年底,他在银行贷款50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今后自住。该套房改房每年需负担取暖费2800元,结合目前该区域的市场状况,其出售价格为42万元(包含装修),月租金2000元。现在我们来算算该出租房子收租金还是卖掉房子回收资金去归还银行贷款。
租金收益率的计算:为确保出租房屋的品质,李先生还需要投入10000元左右购置电器和家具;此外,出租过程中每年几乎都应留出一个月的空置期。则年租金净收益=2000×11-1800-900=19300元,年租金收益率=19300/(420000+10000)=4.49%。显然,与其靠收取租金获取4.49%的年收益率,不如将房产出售,回笼42万元资金去归还那套房子的部分银行按揭贷款,因为银行房贷所付出的资金成本是5.51%,高于4.49%的资金收益率。
常见的法律问题案例(二)
1:我和丈夫去年离婚了,离婚时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欠债务也由男方承担,现在有债主把我和我前夫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顶泰说:你和你前夫离婚时债务承担的约定是你们双方自己做出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如果债主起诉的债务确实发生在你们的婚姻存续期间,那你是不能免除责任的,但你承担的责任事后是可以依据你们的离婚协议向你前夫追偿的。
2:几个月前,我跟着一个姓李的老板到一个建筑工地上打工,干了4个月的活,李老板把钱拿上就跑了,我没拿上一分钱,我该怎么办?
顶泰说:你可以向该建筑工程的发包方主张你的工资,因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包方应当将农民工的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的手上,不能发给包工头。
3:一年前我的一个朋友向我借了5万块钱,她也给我打了欠条,只写了还款日期,没有写利息,我是否可以向她要利息?
顶泰说:欠条上没有写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故在还款期限内是不能主张利息的,超过还款期限未还的,超过的时间可以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其主张利息。
4:几个月前,我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同车上还有搭顺风车的两个朋友也受了伤,现这两位朋友就赔偿问题竟然将我也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我好心让他们搭乘,也没有收取报酬,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顶泰说:针对这种搭便车情况,依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那两个朋友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你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常见的法律问题案例(三)
1:陈xx、单xx均为某校在校学生,一天陈约单去某中学打龚成,因龚向另一学生强索钱财。两人在校门口,正好碰上学生胡某栏住龚,陈上去就打,打后胡提出要钱,龚只好同意交出70元钱由陈、胡等人分。不到一个月,陈又约单、王两人商量说,现在中学正交学费可以去强索或抢学生的钱,之后三人走到学校附近,碰上一名学生,陈上去索要钱财,被害人不服,陈等三人一起上去推打并拉住被害人双手,从身上搜走150元。几天后小单也来约陈、胡、王等四人,说张某有钱,找到张索钱时被拒绝,于是陈等对张踢打,张被迫只好交出身上的钱。他们甚至于向小学生索要钱财,一个小学生被拿10元钱后大哭不走,他们又还给这个小学生6元。尽管这几名学生都只有16岁,而过去没有犯过这类罪错,根据刑法的规定还是被判处刑罚。
2: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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