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有哪些区别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将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混为一谈,但是,其实二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们。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二、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四、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该规定,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产品质量认定的依据
一是默示担保条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担保条件
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
三是产品缺陷
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应当注意的是,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卫生标准,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但是,并不意味着产品符合了安全、卫生标准,就不存在缺陷了,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两个: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含两个基本方面:(1)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用户、消费者、受害者、产品责任主体。(2)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客体即产品。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义务:产品应当符合内在的质量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不作为的义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合格产品。
(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违法与违约、缺陷与瑕疵;(2)损害赔偿;(3)行政处罚;(4)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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