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都有哪些相关的类型
在生活中,诈骗是经常能够看到的一种犯罪类型,而诈骗的类型也有很多种。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诈骗的类型,希望能帮到你们。
诈骗的类型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咱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以遇到某种祸害急需别人帮助的身份进行诈骗,从目前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5、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
此类骗子极为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以曾许诺的利益予以兑现,让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让你在绝对信任和不知不觉中蒙受重大的损失,此类诈骗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诈骗罪需要的证据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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