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法规考试的试题
农村以农业发展为主,并且依靠农业维持生活,因此,法律上对农村农业也有相关的规定。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农村法律法规考试卷,希望对你有用!
农村法律法规考试卷填空题
1、农村土地实行(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 的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核心,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002 年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
2、一般认为,农业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有3个,一是经济功能,二是( 生态环境 ) 功能,三是(社会文化) 功能。
3、《农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县级 )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4、《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的家庭承包规定为30 年至( 70 )年的承包期限。
5、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 40% )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6、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 国务院 )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7、(2003 )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8、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9、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0、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等。
11、《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由( 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
12、村民自治决策权,就是指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权。村民决策权由知情权、( 直接决定) 、决定权三个方面的权利组成:(提议权)。
农村法律法规考试卷名词解释
1、收益权:即获得收益的权利。承包地上产生的合法收益,包括出售农产品的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他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剥夺。此外,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改良土壤等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或者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以及发包方在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
3、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征:
农村法律法规考试卷简答题
1、简述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为社会
化、专业化的规模生产,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2、简述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村民的自治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制权。
⑴选举权是指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权利,是村民自治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村民自治权的首要内容。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派生的具体权利有:①推选权;②提名权;③举报权;④罢免权。
⑵决策权。村民自治决策权,就是指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定权。村民决策权由三个方面的权利组成: ①知情权;②提议权;③决定权。
⑶管理权。村民管理权充分体现在选举权、决策权、监督权和建制权诸方面。 ⑷建章立制权。指村民具有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权力。
⑸监督权。村民的监督权主要由五个方面组成:①村务监督权;②查询权; ③反映权;④审议和评议权;⑤批评和建议权。
农村法律法规考试卷论述题
1、试述其他方式承包的流转与家庭承包流转之间的区别。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方式上,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三个主要区别。 ⑴没有转包的流转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方和流转的受让方都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必区分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包、出租都可以归纳为“出租”的流转方式。
⑵增加规定了抵押的流转方式。因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主要是“四荒”等土地,对大部分农民来说,这些土地不象耕地、林地和草地那样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必担心抵押后承包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就会失去生活保障。而且,这些土地是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市场化的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支付的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市场原则确定的,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允许按照市场原则。 ⑶入股的方式可以更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2 条 对家庭承包规定的入股, 仅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虽然从文字上看都是“入股”,但是,根据一些地方“四荒”承包的实践,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的,具体方式可以更灵活,更接受市场化的流转原则。例如,入股的对象可不限于承包人之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入股;入股的目的不一定局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也可以参股联营。对此,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指出:“四荒”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参股联营的权利。 此外,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如果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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