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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法律实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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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五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新法律法规盘点

  长途客运实行“实名制”购票取票

  交通运输部修改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新规指出,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全面实施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长途汽车票将会印上出行乘客身份信息。旅客如果遗失客票,经核实身份信息后,可免费申领、补办客票。

  根据新规,通过在线旅游社进行网上购票的乘客,也必须提供准确有效证件信息,前往车站取票时也必须携带该有效证件;代替别人购票时,代购人需同时出示代购人及乘车人有效证件;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凭免票儿童有效身份证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

  进口化妆品可实现信息全程追溯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详细规定。对进口化妆品信息实施全程追溯,可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保障消费安全。

  网购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将自本月15日起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了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将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办法也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规定,作了明确处罚细则。

  邮政服务新标准:投递时限大幅缩短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于3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对邮件全程时限的要求明显提升,信件最长7、8天,普通包裹8、9天就能收到。

  新标准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在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新标准增加了应公示营业时间、邮件时限、细化了用户投诉规定,用户投诉答复结果时限由现行标准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日。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真实完整。《规定》强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电影从业人员应德艺双馨 恪守职业道德

  《电影产业促进法》3月1日起实施。该法首次对电影人提出明确要求: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该法明确,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还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并设置出现争议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政府应根据群体特点提供相应公共文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

  该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根据该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天津: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根据市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3月1日起,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决定》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

  山东: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将记分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3月1日起施行,共计12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被录入评价系统,评价系统采用负分制、年度记分制。评价结果将作为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辽宁: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

  修订后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落实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上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新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3月1日起施行,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都将全面禁止吸烟,取消现存所有吸烟室和室内吸烟区。单位违规处2千到3万元罚款,个人违规处50元到200元罚款。

  江苏:财物损失赔偿价格有规定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免费,调解价格争议30日内办结。调解行为可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

  重庆:对违法建筑督查分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同时规定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乌鲁木齐:开展文明餐桌行动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增加了文明用餐的规定,同时将“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列为不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的人将受到奖励表彰。

  拓展阅读:电影产业促进法今日实施 规范产业促发展

  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分为六章进行了详细阐述,共计60条。电影产业促进法为我国电影产业走入“法治时代”,并为向电影强国迈进提供了政策引导与法律保障。

  电影产业促进法首次将电影产业纳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当中,这意味着电影产业被新时代赋予了新的重任,成为拉动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电影,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以及电影产业化改革不断深入,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行业内也存在不少乱象,阻碍了我国电影产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影院、银幕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态势,但在影市发育尚不成熟的前提下,各利益方为了给影片增加曝光率、排片量以拉升票房,幽灵场、偷票房、虚报票房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谋求短期暴利,“买票房”对电影产业的危害已经阻碍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电影产业促进法专门加大了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力度。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产业促进法重拳出击,大力打击电影市场上屡禁不止的票房作假,这也表明了国家整治、杜绝“偷漏瞒报”乱象的决心,有效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电影产业健康发展。

  电影产业促进法也首次对电影人提出明确要求: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就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个别演艺人员自律不严,违法犯罪、践踏道德底线的事情屡屡发生,此次将“影人德艺双馨”写进法案,便是明确规定演艺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形象,提高道德素质,担负文化使命,营造良好的从业氛围。

  针对电影放映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国家也加大扶持力度,规定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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