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现在的城市里,很多高楼在建设的时候,都会应用到采光权。那么,在法律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采光权常见的纠纷原因
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 “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侵犯采光权赔偿问题案例
2002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两家房地产公司因修建的两幢电梯公寓影响了周边住户的采光权,付出了赔偿400万元的代价。住户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在国内是比较少见的。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2006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原告棉花巷37户居民以其南面的供水调度大楼由5层扩建至13层严重影响其室内采光为由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实际测量,先后有27户被依法驳回;有8户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有两户因调解不成,由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了近80万元的补偿款。
2007年6月,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案件做出判决。判决认为,原告住宅所在低层住宅楼与被告开发商新建高层住宅楼间距为35.5米,不符合技术规定的43米,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正常采光受到影响。判定开发商赔偿盘锦市居民许先生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2.5万元。
2008年9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一经济适用房住户状告新建相邻楼房影响采光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万余元及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合计17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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