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诉讼管辖有哪几种
其实,在生活中,军人也跟普通人一样,会面临离婚,但是,军人在离婚的时候,会受到法律的限制。那么,军人离婚诉讼管辖都有哪几种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
军人离婚诉讼管辖的种类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 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军人离婚的要求
1、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2、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3、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4、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军人离婚注意事项
我国《婚姻法》有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提出离婚的要求时必须要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其中婚姻中的重大过错大致包括一下几种:
1、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犯有重婚或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经家人屡次劝说仍不予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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