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预防诈骗的知识有哪些
在生活中,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因此,往往人们也会上当受骗,而其中一种诈骗方式就是非法集资。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集资防骗的知识,希望能帮到你们。
非法集资防骗的知识
1、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非法集资诈骗的方式
假冒民营银行: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假借P2P平台: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事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假券商:使用虚假身份冒充国内知名证券公司开设钓鱼网站,带有“内幕消息”“代理炒股”“炒股软件”“包赚不赔”等特征的炒股信息。股票开户时,要到正规券商机构营业厅或官网进行操作。
假基金:设计虚假的基金网站,随后在网络广泛张贴广告信息,承诺高回报,最后跑路。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以“养老”的旗号: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原始股”泛滥成灾:在“无股权不富”的投资概念冲击下,一场场原始股售卖大戏开始集中上演。除了高回报、一夜暴富等收益诱惑外,“上市公司”这个虚晃的光环给了非法集资更堂而皇之的马甲。
银行飞单:即银行员工被投资公司的高佣金所吸引,私自与其他投资公司“勾结”,以银行的名义出售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并过分夸大收益加以蒙骗,导致投资者上当。
非法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
一、集资诈骗罪的客体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特征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三、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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