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件需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生活中,结婚是人们一生中最大的事情,那么,到底结婚需要什么证件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结婚需要的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结婚需要证件的相关规定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明;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誉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领结婚证婚检的相关规定
领结婚证不需要婚检,我国目前登记结婚已经取消强制婚检了,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
旧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婚检的相关项目
1、肝功能(两对半)各型肝炎、肝脏损伤诊断。如果母亲是病毒性肝炎患者,没有及时发现,怀孕后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早产,甚至新生儿死亡。肝炎病毒还可垂直传播给孩子。
2、血常规(血型)及早发现贫血等血液体统疾病,因为如果母亲贫血,不仅会出现产后出血、产褥感染等并发症,还会殃及宝宝,给宝宝带来一系列影响,例如易感染、抵抗力下降、生长发育落后等。
3、尿常规有助于肾脏疾患早期的诊断。十个月的孕期对于母亲的肾脏系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身体的代谢增加,会使肾脏的负担加重。
4、粪常规消化系统疾病、寄生虫感染诊断,例如弓形虫感染,如果不及早发现,会造成流产、胎儿畸形等严重后果。
5、妇科内分泌全套月经不调等卵巢疾病诊断,例如患卵巢肿瘤的女性,即使肿瘤为良性,怀孕后常常也会因为子宫的增大,影响了对肿瘤的观察,甚至导致流产、早产等危险。
6、白带常规筛查滴虫、霉菌、细菌的感染,如果患有性传播疾病,最好是先彻底治疗,然后再怀孕。否则会引起流产、早产、胎膜早破等危险。
7、胸部透视/摄片结核病等肺部疾病诊断。患有结核的女性怀孕后,会使治疗用药受到限制,使治疗受到影响。而且,活动性的结核常会因为产后的劳累而加重病情,并有传染给孩子的危险。
8、染色体检测及早发现克氏征、特纳氏综合症等遗传疾病、不育症。
9、全身体格检查全身检查及生育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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