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产假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为体现人道主义关怀,也是为了职工的利益,当女职工怀孕的时候,是可以申请产假的,并且产假应该照期发放工资。那么,休产假的时候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产假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产假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国家关于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产假规定什么时候休
晚育员工的生育假期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产假,一部分是晚育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同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但是,产假不是从女职工生育时开始计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所以,4月1日生育,产假应该从3月17日起休,确保生育之前休假15天。
不过,在实践操作中,预产期和实际生育日期往往不同。生育日期提前倒好办,因为已经过去的日子无法被追溯。如果生育日期比预产期晚则会产生一些争议。有些单位认为,既然产假总数是不变的,无论往前还是往后变,都应该以预产期为计算依据,避免多给产假。而员工会觉得,晚生也不是自己想晚的,是客观情况,因此导致产后产假时间比其他人少,不利于产后恢复,所以必须将产假延长。
此外,如果女职工是剖腹产的,属于难产。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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