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关于产假的最新规定
湖北省新修改的人口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妇女,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以外,还增加了奖励假期,那湖北省关于对产假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湖北省关于产假的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湖北省产假的最新规定
一、产假假期的规定
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新的保护女职工的规定,产假由90天调整至98天。
二、增加产假的情况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天数。
(一)晚育另给假30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爸爸们的护理假
并不是每一个爸爸都拥有护理假,只有在已婚晚育的情形下,才给予10天的护理假。
四、相关政策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并给予其配偶(男方)护理假10天,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湖北省产假的生育证办理
根据《条例》,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对于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违法生育亲子鉴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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