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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产假国家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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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为了方便在职女性生育,是有规定着一些特殊的假期待遇的,那女职工流产是怎么规定?流产假要怎么休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国家规定的流产假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国家规定的流产假

  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 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 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

  “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 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 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流产假的工资计算

  一、根据《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休息天数已被新法规替代,见下文)

  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二、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三、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刚刚公布实施的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市流产医疗费用,即生育医疗费补贴,三个月以下补贴300元,三个月至七个月补贴500元。

  非法流产是否能休假

  第一,从适用的主体范围上看,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享受产假的权利主体范围是全体女性职工,并未在此基础上对主体进行分类限制。

  第二,从行为(流产)的性质上看,虽然未婚女性、已婚已经育有子女的女性怀孕大多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外怀孕(个别情况除外),但其实施流产手术的行为本身即属于计划生育的守法行为。

  第三,从后果上看,无论行为主体主观上是主动实施手术,还是客观上自然流产,后果均为终止妊娠,均属计划生育。在行为模式上均是计划生育措施,与避孕、结扎等防范措施的性质相同,只不过是有事前积极防范措施与事后补救方式之分。

  第四,以长远发展的观点看,社会的宽容度、民众的接受程度、心态日益宽松,虽然我们并不提倡、但不可否认的是未婚女性流产的现象日渐增多,我们必须正视并予以更人道、人性的关注和对待。

  第五,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由此可见,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女性有法可依。而且《特别规定》在赋予女职工享受流产产假这一权利上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的特点,这一权利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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