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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休假的天数是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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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修订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有了新的规定,那女职工是能休假多少天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产假休假的天数确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产假休假的天数确定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各省的产假规定时间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武汉正常分娩孕妇产假增至128天

  正常分娩的“新妈妈”产假将增加30天,达到128天,难产再增加15天。

  据悉,自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进行调整: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另外,其配偶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配偶未就业的职工还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产假期间的工资规定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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