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产假规定可不可以延长
哺乳假是每个妈妈的休息权利,并且在宝宝未满一周岁之内都可以用,那哺乳假能否延长呢?产假是怎么规定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哺乳产假规定能否延长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哺乳产假规定能否延长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的特殊保护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哺乳假”,另一种是“授乳期”。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的,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可以申请六个半月的假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产假工资的80%发放。
而“授乳期”则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因此,婴儿一周岁以内的这段期间我们往往称之为“授乳期”或“哺乳期”。
对于“授乳期”的延长问题,90年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93年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其中“体弱儿”是指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 ,贫血hb小于等于9克 、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 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由此可见,只要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授乳期”完全是可以延长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婴儿一周岁半。
特殊情况的哺乳期延长规定:
‘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哺乳产假申请书范文
哺乳假是妈妈们的权利,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宝宝出生后的第一年内,妈妈在工作日内也能拥有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的权利,近年来有人申请2小时哺乳假的提议,该提议尚未获得批准,但妈妈们还是能获得相应哺乳假。
哺乳假申请书的写法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固定,一般把事实情况写清楚就可以了,开头的称呼是写公司的领导,然后写具体的世家,最后要落款。
尊敬的公司领导及主管:
我是公司的××部门××职位的××,已于2015年×月×日生育宝宝,并从×月×日至×月×日已休产假×个月。鉴于本人家居住地离公司较远,且宝宝尚小,中途回家哺乳不便,同时生育后身体恢复状况不佳,医生建议我继续休假一段时间。为了不耽误公司的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申请休哺乳假×个月(×月×日—×月×日)。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xxx
2017年×月×日
生育二胎有无哺乳产假
生二胎有哺乳假,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为3个月。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所拥有的给孩子哺乳的时间。它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二胎宝宝出生后的三个月内,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另外,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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