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产假天数天津是怎么规定
2017年的产假规定时间对于女性职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天津的产假规定休多少天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产假天数天津是怎么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天津规定的产假天数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2017年天津晚婚晚育产假几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
1、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2、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具体规定详见津政发〔2005〕69号文《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3、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4、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2017年天津有多少天陪产假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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