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四个修正案
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1982年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1982年宪法四个修正案,希望大家喜欢!
1982年宪法四个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
(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一)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并解释为“全民所有制经济”。
(四)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六)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一)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三)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五)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六)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对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四)将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保障制度”;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
(七)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八)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九)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1982年宪法的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行的。
一、宪法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
中国共产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
2、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也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3、社会主义制度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敌人。
4、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
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参加。
统一战线在国家政治、社会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5、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6、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
7、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8、依法治国
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1982年宪法四个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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