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宪法产生的标志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近代宪法产生的标志,希望大家喜欢!
近代宪法产生的标志
现代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是救济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工具书。现代宪法是救济法包含着一个前提:宪法必须规定系统而全面公民实体权利。因为救济权利是程序性权利,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它要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考察世界宪法史,一般认为德国的《魏玛宪法》是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
《魏玛宪法》第2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第2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例如第142条规定:艺术、科学及这方面的教育享有自由,国家予以保护并关心其培育;第148条规定:所有学校须按照德意志民族性的精神及各民族和解的精神努力进行道德、公民意识、个人技能和职业技能方面的教育。公民课和劳动课应纳入学校教学科目范围;第149条规定:宗教课为学校正式科目。如第153条规定所有权的行使应增进公共福利;第156条规定“一切生产者阶级”(资本家和工人)“共同合作”,工人参与私人企业管理。最早规定了保护青少年的条款:《魏玛宪法》第122条:“应保护青年,使勿受利用及防道德上、精神上及体力上之荒废。”最早确定公民工作权的宪法:《魏玛宪法》第163条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需生活应筹划及之。”《魏玛宪法》建立了财产福利制度,这种制度要求政府积极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主动要求国家履行义务。
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概况)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140条里规定,把《魏玛宪法》中有关宗教的5条(136~139,141)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
魏玛宪法的制度创新表现在:(1)规定了实现主权在民这一思想的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创制权、复决权等。(2)在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不仅较全面地宣布了历来宪法和人权宣言中所罗列的传统规定,还着重规定了许多在社会和经济方面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和措施。如:公民有工作权,国家保护劳动力,实行失业救济,保护婚姻、家庭、儿童和青年,设专章规定学校和教育制度,保护和培植艺术、科学及其学理的自由等。(3)宣布了许多社会化的原则和措施。它专设“经济生活”一章,宣布经济生活应与公平原则及维持人类生存的目的相适应,经济自由的保障应限制在这一范围之内;在保护所有权的同时,又规定所有权为一种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是为了公共利益;土地的使用是土地所有者对社会的义务,土地的分配及利用应由联邦监督;既肯定了契约自由原则,又禁止重利,法律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者无效;联邦政府得将适合于社会化的私人企业收归公有,但应给予赔偿;实行“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等。
它确认了人民群众在十一月革命中争得的各种自由民主权利,特别是增加了此前欧美各国宪法都不曾重视的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因此,《魏玛宪法》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宪法的代表作,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的“楷模”。中国早期的宪政主义追求者张君劢一接触到这部宪法,就爱不释手。他以最快的速度将其译成中文介绍给国人,并写成评论寄往国内公开发表。同时他高度称赞这部宪法代表了“二十世纪社会革命之潮流”,是“以往的成文宪法中最彻底的民主文件之一”。
魏玛共和国的宪法一向被人认为是一部近乎完美的宪法,魏玛宪法是二十世纪所见过的类似文献中,最自由和最民主的一个,结构严谨到几乎完善,条文令人钦佩,读起来使人觉得完善无瑕的民主制度就此获得了保障。然而,以完美为诉求的魏玛宪法,却没有能够为魏玛带来稳定的宪政状态。相反,还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最令人恐怖的政治力量:德国纳粹。从法律的角度看,没有规定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是主要的原因。德国人很快认识到这个问题,二战后,建立了转门的宪法法院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了宪法救济制度的伟大性和正确性。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区别
这个是以时代为标准划分的。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分水岭是1919年《魏玛宪法》。
现代宪法比近代宪法更加完备,宪法的四大部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国家的标志都已经具备,而且趋于成熟。魏玛宪法前的宪法主要侧重国家机构的组织,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涉及比较少。
现代宪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更强。一战后,世界主要的二元君主制国家德国、奥匈帝国等都垮台了,钦定宪法大大减少,民定宪法增加。而且宪法内容里更注重保护民众的利益,开始限制资产阶级的利益。
近代宪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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