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全文
大国旗加拿大宪法由很多法律组成,包括政治习惯和司法实践惯例,但它的主要文件是英国法,即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加拿大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加拿大宪法全文
权利与自由宪章
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
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明正当的并且由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
第二条基本自由每一个人都享有下述基本自由:
(一)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二)思想、信仰、言论和表示的自由,包括出版及其他通讯手段的自由;
(三)和平集会的自由;
(四)结社的自由。
民主权利
第三条公民的民主权利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在众议院议员或者立法会议议员的选举中,有选举议员和当选议员的权利。
第四条议会最长任期
(一)众议院和立法会议的任期从它的议员的普选中确定当选议员报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任期
(二)在现实的或者恐将发生的战争、(外敌)侵入或者叛乱的时候,如果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议员以超过三分之一票不反对延长任期时,议会或者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任期超过五年。
第五条立法机关年会议会和每一省立法机构至少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迁徙权
第六条公民的迁徙
(一)每一个加拿大公民都有进入、居留和离开加拿大的权利。
迁徙和谋生的权利
(二)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和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享有下述权利:
1.迁往任何一省并在其地设立居所;
2.在任何一省谋生。
积极的行为规划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并不排斥任何法律、规划或者活动,如果它们的目的是改善该省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的条件,并且该省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
法律上的权利
第七条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此项权利除非依照各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不受剥夺。
第八条搜查或者扣押每个人都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权利。
第九条扣留或者监禁每个人都有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监禁的权利。
第十条逮捕或者拘留每个人在被逮捕或者拘留的时候都有下述权利:
(一)迅速被告知逮捕或者拘留的理由;
(二)毫不迟延地聘请和通知律师,并且被告知享有此项权利:
(三)取得以人身保护令的方法决定拘留的效力,并且如果拘留是非法时应获得释放。
第十一条关于刑事的与刑罚的诉讼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下述权利:
(一)毫不迟延的被告知受指控的特定的犯罪;
(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理;
(三)不得被强迫在控告本人犯罪的诉讼中作为证人;
(四)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五)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被拒绝合理保释;
(六)除由军事法庭依靠军法审理的犯罪外,如果该犯罪的最高度刑罚是徒刑五年或者更重的刑罚时,应由陪审团审理;
(七)除非在行为或者不作为时,根据加拿大的法律或者国际法,该行为或者不作为已构成犯罪,或者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犯罪的情况外,不得由于任何行为或者不作为被认定有罪;
(八)如果已经终局性地被宣告无罪,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如果已经终局性地被认定有罪并且为了该犯罪受处罚,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或者被处罚;
(九)如果已被认定犯有该罪,并且对于该犯罪的刑罚在实施犯罪时和宣判时之间已经改变,应受较轻的处罚。
第十二条处理或者刑罚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残酷的和异常的处理或刑罚。
第十三条自我归罪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证人,有权不让所提出的任何显示有罪的证据在其他任何诉讼程序中被用来指责该证人犯罪,但关于伪证罪或者提出反证的控诉除外。
第十四条翻译在任何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证人,不懂或者不能讲诉讼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或者是聋人,有权获得翻译人员的帮助。
平等权利
第十五条在法律面前和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
(一)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并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不受歧视,特别是不受基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的歧视。
积极的行动规划
(二)第一款的规定并不排斥旨在改善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包括由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而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的条件而规定的法律、规划或者活动。
折叠加拿大的官方语言
第十六条加拿大的官方语言
(一)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并且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使用它们,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
第十七条议会程序在议会的任何辩论中或者在议会的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保存的权利和特权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在本宪章生效之前或者之后,已经取得或者享有的关于非英语或者法语的其他语言在任何法律上的或者习惯上的权利或者特权。
第二十四条关于受保证的权利与自由的实施
(一)如果本宪章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者自由被侵害或者被否定时,他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以便获得该法院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和公正的补救。
拒绝采纳败坏司法名誉的证据
(二)如果在本条第一款的诉讼程序中,法院断定证据取得的方式曾经侵害或者否定本宪章所保障的权利或者自由时,如果认定,考虑到全面情况,在诉讼程序中采纳此项证据势将败坏司法名誉,即应拒绝接纳此项证据。
第二十七条多种文化遗产本宪章应当按照符合于保存和增进加拿大人的多种文化遗产的方针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保障男女平权不论本宪章有任何规定,应当保障男女平等的享有宪章中提到的权利与自由。
第三十三条明文宣告的例外规定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在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中明文宣告,尽管在本宪法章第二条或者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有某项规定,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该法律的一项规定,仍应予实施。
折叠加拿大土著民族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承认土著民族的和条约上的现有权利
(一)承认并肯定加拿大土著民族现有土著的和条约规定的权利。
"加拿大土著民族"的定义
(二)在本法中,"加拿大土著民族"包括加拿大的印第安族、因纽特族和混血民族。
第三章平均分担与地区差距
第三十六条关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义务
(二)议会和加拿大政府采取均衡支付原则,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税收下提供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公共服务事业。
第五章加拿大宪法修正程序
第四十一条一致同意的修正案关于下列事项的加拿大宪法修正案,只要经过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以及每个省的立法会议的决议认可,即可以由总督以盖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制定:
(一)女皇、总督和省督的职位;
(二)一个省在众议院拥有议员若干人的权利;
第七章总则
第五十二条加拿大宪法的地位加拿大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发生效力或者是无效的。
加拿大宪法的显著特征
平民院自治领和各省的衡平: 1982年宪法法案包括的一个规定表明:(1)中央政府、议会和省政府、立法机关"有权改善加拿大国民富裕的平等机会,进一步发展经济,缩小机会方面的悬殊,为全加拿大提供充分平等的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2)加拿大政府和议会"有权提供支付平等的报酬的原则来保证,在合理的可比较的税收标准的基础上,省级政府有足够的税收来提供合理的可比较的公共服务标准"。1982年法案也规定了宪法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与加拿大的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改善密切相联,保持一致"。议会制政府加拿大宪法是以英国议会制为基础制定出来的。总督是名义上的行政首脑。,即平民院中的多数党领袖,是真正的政府首脑,总督根据的建议行事。部长由平民院中的多数投不信任票而辞职。各省也实行议会制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该国的最高审判机构,与美国和澳大利亚不同,加拿大没有低级联邦法院。省法院相当于印度的高等法院,审理涉及联邦和省法律发生争端的案件,如果中央和省的规定与宪法相违背,最高法院宣告中央和省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宪。加拿大最高法院并不享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起初,最高法院由一个大法官、五名法官组成,现在发展为由包括大法官在内的九名法官组成。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虽然加拿大享有一个自治领的地位,但从完整的意义上说,它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1931年的《威斯特敏斯特条例》承认加拿大的主权地位,它不再是殖民地,而是主权国。它对国内外事务行使完全的自主的控制权。1982年的宪法法案制定了自己的宪法,结束了英国议会对加拿大的控制权。加拿大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它要对它的行为接受国际舆论的最高制裁。两院制立法机构加拿大议会是两院制。平民院是下院,参议院是上院。下院直接选举,上院由提名产生,下院起初有181名议员,现在有282名议员。参议院起初有72名议员,现在增加到104名议员。今天参议院没有实权,它几乎成了一个录音议院、仿效对手的机器和回音议院。弗斯特爵士描述:"大街上,谁想知道参议院对这样那样的问题持什么态度?在出版社,人们为了获得一个成功的结论,想知道参议院有什么看法和参议院对涉及最后和大多数统一工作的形势在立法分支机构是怎么一回事,谁就会真地惹出麻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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