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形成_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怎么组成
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全部社会成员都法定的属于社会的一个等级,那法国宪法委员会都有什么成员?是怎么形成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形成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形成
法国是近代立宪运动的先行者,同时也是现代宪政理论的起源地之一,但是其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却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曲折性。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矛盾的现象,是因为自法国大革命以来,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律是公意之表达”的理念长期统治法国的思想界,政治阶层强烈抵制对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方案。尽管在法国历史上曾出现过数个形式上的违宪审查机构,但是并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而且设立这些机构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促进法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委员会是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的产物,从其产生的背景来看,当时法国制宪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重新调整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政体以形成相对稳固的政治秩序,创设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服务的。这表明,宪法委员会最初的角色定位并不是真正的违宪审查机构,在成立之初,宪法委员会作为平衡议会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政治机构开展活动,所起的作用和影响有限。
20世纪70年代,宪法委员会经历了两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宪法委员会于1971年7月16日作出的“自由结社裁决”,这一裁决使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从形式审查发展到了实质审查,改变了合宪性审查的性质;第二次是1974年的宪法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的主体范围,为议会少数派提供了救济的途径,使宪法委员会变成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者。这种演变既具有偶然性,似乎是政党斗争的副产品;又具有必然性,是法国政治、社会和观念条件变化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委员会的演变并没有通过宪法条文的巨大变化体现出来,而是宪法变迁的结果。
从人员构成来看,宪法委员会是一个很小的机构,可以说国家只需用非常微小的成本就可以维持其活动,但是宪法委员会却承担多重职能,在法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的独立地位。从宪法委员会的组织来看,各种保障宪法委员会独立性的制度保证了宪法委员会的裁决能够获得其他国家机构和民众的尊重。
从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来看,这是一个肩负多重使命的机构,而不是一个纯粹的违宪审查机关。从审查程序来看,法国模式的秘密审查、快速审查、书面审查和一审终审的特点体现了维护宪政秩序、保障法制稳定的价值追求,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宪法委员会的活动促进并保障法国成为一个“法治国”。
首先,宪法委员会贯彻并调整分权原则。它扮演着“铁路扳道工”的角色,为议会和政府指明各自的权限并处理两者之间的权限冲突问题。宪法委员会通过自己的裁决活动不但贯彻了分权原则,而且对分权原则进行了一定的调整,适当扩大议会立法权限,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其次,宪法委员会在权力制约中发挥重要作用。它通过裁决国会议员的选举争议和任职冲突问题、审查议会内部规则以及防止议会立法越位等途径来限制议会权力;它通过控制总统选举合法性、处理总统权力的临时替代问题和紧急状态下为总统提供咨询的方式限制总统权力;它还通过对全民公决活动的监督及争议解决来保障人民行使权力的合法性。虽然宪法委员会自身的权力似乎是不受限制的,但是由于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必须提供法律上的理由,并且向社会公开,所以它的审查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它不审查全民公决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也不审查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如果有必要,人民可以通过全民公决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改变宪法委员会的裁决,这就意味着宪法委员会最终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
最后,宪法委员会起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尽管成立之初宪法委员会并不具备这一功能,但是现在已经成为它的最主要的作用。由60名议员联合提出的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机制保证了议会少数派的意见得到尊重和维护。宪法委员会扩展了基本权利的法律渊源,突破了宪法条文的限制,形成了一个“宪法规范体系”。
总之,宪法委员会的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将民主与法治有效地结合起来,将过去不受制约的、绝对的议会权力纳入到宪法规范的框架之内,使法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
相对于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法国的由宪法委员会进行的事先审查和抽象审查方式具有自身的优越性。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在法国模式下,人们能够确定颁布生效的法律就是符合宪法的。这显然有利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协调性,并且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预测功能。
其次,按照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议会有更多的机会来弥补自己工作的失误,以提高立法质量。最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能,避免了与传统发生冲突。当然,法国模式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它无法应对法律颁布生效后可能出现的违宪情况;另一方面,普通公民被排除在违宪审查之外,不能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从法国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许多解决中国问题的启发。对于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长期性、多样性、特殊性和阶段性有更为深刻的认识。特别是要深化对民主和法治关系的认识,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违宪审查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
法国宪法的背景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在社会生活中,等级制度逐渐被废弃,旧制度已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并不可避免的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因财政危机,1789年5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制定宪法。7月14日巴黎市民举行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直到1799年雾月政变后执政府的诞生而告结束。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它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 、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规定始于1799年法国宪法。
法国宪法有什么主权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二条
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
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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