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宪法修正案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第一宪法修正案,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称: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份。
美国权利法案的制订最初是美国联邦党人为了减轻国内反联邦主义者对美国宪法的反对而做出的系列宪法修订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其解释范围也比现在的狭义许多。但是通过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提请法庭就美国国父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离的墙"进行司法解释,但是这条明确界限的细节到今天仍在争论中。言论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纪与21世纪的一系列法庭裁决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诸如政治言论、匿名言论、政治献金、色情和校园言论等。但与此同时,有关"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的例外情况也得到了明确。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国普通法的惯例,将毁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原告方。但是,商业言论并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新闻自由保证了各种资讯和观点得到自由出版的权利,并且适用于各种媒体。通过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形式的出版审查行为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属于违宪行为。同时最高法院也裁定请愿自由适用于美国各级政府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行动,并且也裁定了"第一修正案"隐性地保护了结社自由。
第一宪法修正案条文辨析
2.1 不得确立国教:
对于该条款的含义与目的,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条款意在禁止州或联邦政府对某种宗教或教派进行优待或歧视,也就是说,政府要平等对待各种宗教或教派,这种意见的代表人物是Story法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条款意在实现政教分离,力求在政府和教会(宗教)之间竖起一道隔离墙,以防止政府涉入宗教事务,其代表人物是Jefferson。但不管何种意见,都不看出其保障每个人“生而平等”的权利的初衷。
2.2 不得立法限制宗教自由活动:
该条款也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不得立法来强迫人们信奉某种宗教或某个教派;第二,保障宗教活动的自由。关于第二层面的含义,法院认为,自由并不等于为所欲为,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是正当的宗教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滥用。如其所云,宗教自由并不包括那些“违背社会责任或颠覆良好秩序”的活动。由此,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当中也蕴育着限制,除了要求政府提供必需的保障措施外,法院还需判定的是,政府的限制措施是否违背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或曰,某种宗教活动是否超出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范围。
2.3 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这可能是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最为传奇和发展最多的一个条文,而这也是本期百科探讨的重点。
第一修正案明确指出,“不得制定……法律”(shall make no law)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不得制定……法律”这是否就意味着言论和出版受到绝对保护,不受来自政府的任何干涉。任何法律都不例外?这是否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起草者的意图所在呢?至少联邦法院的法官们并不都是这样认为的。如,霍姆斯在申克诉合众国案中提出的著名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就认为国会有权宣布某种可能危害国家的行为为非法。
2.4 不得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申冤的权利:
最初,请愿权利被认为是首要权利,集会权利只具有工具价值,是实现请愿要求的手段;如今,两种权利都已经被看作同样重要的权利。法院支持限制这类权利的理由无外乎是为了维持秩序,然而,这种权利的确又不是随心所欲地上街,所以,法院需要做的就是,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的集会与游行是必须予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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