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十大宪法事件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选出了2017年十大宪法事件。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十大宪法事件,希望大家喜欢!
2017十大宪法事件:
1、《监督法》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
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然而,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陈云生认为,就宪法监督的现行体制而言,制定部门法,明确人大监督权力的范围和履行权力的程序,使得监督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是《监督法》的积极意义所在。
但是,陈云生也认为,《监督法》在宪法监督方面并不是尽善尽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坦言,对《监督法》不能寄予太多希望。“一部法律要有罚则。如果‘一府两院’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力,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说,“《监督法》对此并未明确。”
2、西部教育免费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偏低、学生辍学率较高等问题,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入选理由]
自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开创性地制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内容后,很多国家的宪法、法律中都对此有了详细规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育经费不足、师资力量薄弱等一系列困难使得农村学生辍学率偏高,这些孩子的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实现。西部义务教育免费事件,引起了人们关注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评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认为,这一事件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受教育权中的平等主要包括性别平等、地区平等、城乡平等以及民族平等几个方面。“对不同群体有必要区别对待,”刘飞说,“否则,就会构成不平等。”
受教育权的实现,现实地依赖于国家与政府积极地履行义务,但经济是基础,一切义务的履行都归结在“钱”的问题上。因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途径是国家及政府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从西部义务教育免费到中部、东部义务教育免费,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资金支持,这很好地体现了国家履行保障国民受教育权的义务。
3、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我国死刑核准权经历了一个从逐步下放到全部回收的过程。
1980年2月,全国人大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高法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入选理由]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众所周知,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随着佘祥林“杀妻”、聂树斌“强奸杀人”等一系列冤错案的曝光,死刑核准权下放等问题饱受人们诟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收回死刑核准权,可以在制度上保证死刑的公正,对判决死刑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体现对生命权的终极关怀和尊重。
[评析]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说,死刑又称生命刑,实际上就是国家对罪犯生命权的剥夺。许多国家的宪法在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的同时明确规定废除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则严格控制死刑。上官丕亮表示,只有用于惩罚故意致人死亡等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才不算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
4《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称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
之后,《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没有在2005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2006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
这场《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的风波从此愈演愈烈,民法学界的诸多知名学者包括曾经参与过《物权法(草案)》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王利明、北京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尹田等人纷纷对巩献田的观点予以反驳。
2006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通过多次审议,已经越来越成熟,赞成提交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学术争议暂时画上了句号。 [入选理由]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涉及所有人切身权益的法律。物权法在草拟过程中出现的曲折让很多人始料未及。《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之争,是部门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争论。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物权法不仅仅是民法问题,而是涉及行政法问题乃至整个法学界。但他认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宪性问题上,并未触及问题本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对此表示赞同,“这场争议本身的宪法涵义并不多,由此引发的一些宪法问题更值得深思。”张千帆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细化。如,《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究竟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给予合理补偿、谁来判断合理等问题,却并未明确。
5、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200611月24日开始,福田公安局在区内进行为期60天的大扫黄,全面查封违法、违规场所,全面打击皮条客、灯头(容留吸毒的组织者)、鸡头、妈咪、保护伞及黑帮势力。 11月29日,福田区公安分局挂出“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的横幅,将连日大扫黄中逮捕的167人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这些人全部戴上口罩,面部几乎全部遮住,仅留一双眼睛。警方在众人围观下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宣判各人行政拘留15天。
此事一经报道,社会反响强烈,12月1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公开信,称“这样的活动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入选理由]
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现代宪法理论上,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评析]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但是这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认为,在这一事件中,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件事会发生在改革开放起步早、民主法制相对更健全的深圳?”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赵永伟进一步指出,在法制建设进程中,要防止3种不良倾向:一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判断,这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以公共管理创新为名突破法律底线。三是在公共执法中,以对个人隐私的公开掩饰政务不公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齐小力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维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6、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桃报李?
[入选理由]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评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认为,在受教育权方面,差别情况要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有正当理由。漳州市的加分政策是基于纳税大户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从而对纳税大户的子女中考加分。“这个差别待遇的理由不但不成立,反而破坏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马岭说,对这些人在经济上的贡献,社会可以从其他途径给予回馈,应该奖励其本人而非其子女。
现在,常见的对烈士、见义勇为人士子女的加分政策则与此不同。“这些人已经牺牲,或者失去了自食其力的能力,难以保证其子女受教育。”马岭认为,当社会给他们本人的回馈已无可能时,给其子女适当的照顾是站得住脚的。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则表示,此事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应由法律制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能进行创设性规定。因此,漳州市及其教育部门无权出台此类政策。
7、手机短信侮辱书记案
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填写的一阙《沁园春·彭水》而涉嫌诽谤罪被批捕。
词中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彭水县原书记马某,和现任书记、,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
随后,秦中飞通过手机短信把他的得意之作“发给了10~15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4~6名网友”。
8月31日,秦中飞被警察带走。公安机关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认为“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经过一天的审讯后,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9月11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入选理由]
该事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言论自由权的保障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评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允许普通公民对公共权力机关“评头论足”。“彭水政府缺乏足够的自信,不敢面对公众的批评。如果让人们三缄其口,那真是一种悲哀。”湛中乐认为,国家、政府对公民的不当言论应该适当宽容,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必然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认为,公权力最大的特性就是公共性,公权力的行使应当置于阳光下,官员接受社会大众的批评也是其中应有之意,“哪怕是激烈些的。”
8、“孟母堂”事件
2004年9月,全日制私塾“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教学内容以读经为主,如《易经》、《道德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24日,上海市教委发言人阐述了三大理由:学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而家长未按规定把适龄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属违法行为。然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入选理由]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在对其进行细化时,明确规定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入学”,而且,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包括教科书的审定都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地没有原则性差异。这样,家长的选择自由与之产生冲突就成了一个复杂的宪法问题。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在对其进行细化时,明确规定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入学”,而且,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包括教科书的审定都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地没有原则性差异。这样,家长的选择自由与之产生冲突就成了一个复杂的宪法问题。
[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飞宇认为,“孟母堂”确实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但国家是否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多样化,如果从宪法角度考虑,《义务教育法》是否违宪就有了讨论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则认为,“孟母堂”无非是为那些实际上失去学习机会和兴趣的孩子提供了另一种学习途径。“有教无类”强调的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因人施教”强调的是针对不同的受教育对象施以不同的教育
9、郑州市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
2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出人意料的是,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原因在于人大代表认为办理情况汇报太虚,与广大市民的“只要政府重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的心理预期相差太大。
这并不是偶然事件,全国各地都曾有过这样的事例。
2006年12月,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会否决了金昌市公安局交警的工作报告。 2006年6月,湖北省荆州市第三届人大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情况报告。在29日的表决中,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未获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第六届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昌吉市政府关于2004年财政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理由是昌吉市政府财政支出超过了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中有违反《预算法》的行为。
2001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市政府所作的整治网吧的工作报告。
[入选理由]
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和会监督“一府两院”是“天然”的权力行为。但各级人大会否决某议案的行为却并不平常,这是人大力图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形象,力图加大自身监督力度的努力。
[评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大,各级人大与之相比,往往处于弱势,人大的监督常常难以落实到位。“这个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各级人大应该重视宪法赋予的权力。”
10、馒头》恶搞《无极》
胡戈可谓一夜成名,成名原因就是他恶搞了著名导演陈凯歌耗资巨大的《无极》。 2006年,“恶搞”这个不太规范的词语风风火火地跃入了大众视野。打开“百度”,有对恶搞的解释,全称即“恶劣的搞笑”,特征是主角的性格会变得有些扭曲,或是故事情节逗笑,也可以用无厘头这样的词语来解释。
当《无极》的成功与否还不太好准确判断时,胡戈恶搞此片制作完成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迅速在网络走红。这部长约20分钟的短片,截取了《无极》的画面,通过重新编排、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与电影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闻纪录片。该片还根据剧情穿插了滑稽的广告,令人忍俊不禁。
《无极》导演陈凯歌得知此事后,颇为气愤,“我们一定要起诉而且就这个问题解决到底”,“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陈凯歌愤而诉诸法律的“威胁”并没有终止这场网络的恶搞风,反而愈演愈烈,出现了各种版本的恶搞作品。
这场纠纷以陈凯歌的放弃而结束,但由此却带来了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论。 [入选理由]
如果此案进入司法程序,首先是著作权案件;但从宪法角度看,胡戈对影片《无极》的嘲讽实则是他的艺术自由,而这却与陈凯歌的人格尊严、艺术自由之间产生了冲突。以宪法的眼光看,“馒头案”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
[评析]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童卫东认为“馒头案”关系到胡戈的言论自由。在传统媒体时代,受物质条件限制,即便电影盛名难符,观众也仅能抱怨“上当”,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童卫东看来,胡戈这种“恶搞”其实是一种艺术批评的方式。进入互联网时代,普通大众不仅仅是听众、观众,他们可以借互联网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是这个时代的幸运,”童卫东说,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至于胡戈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陈凯歌的创作自由,需要据法律而定,因为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是法律的权力。如果侵权,要根据《著作权法》、《民法》、《刑法》的规定承担法定责任。
“普通法律权利都是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翔说,按照这一逻辑,“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是宪法上“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在著作权领域的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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