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的农业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国家部署,江苏省全面开展,实施多年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农业“三项补贴”并为一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改革,支持耕地地力保护,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江苏省的农业补贴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江苏省的农业补贴发放标准
(一)粮食直补。全省粮食直补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20元,补贴依据、对象不变,省财政负担范围不变,其余由相关市、县负担。2015年,应由省财政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为62038万元,抵扣2008年至2014年结余在各地资金3702.40万元,此次拨付粮食直补资金58335.60万元。
(二)农资综合补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统一部署,为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补贴结构,2015年农资综合补贴按原标准的80%发放,即每亩补贴82.8元。2015年应由省财政负担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435351.60万元,抵扣2008至2014年结余在各地资金24405.90万元,此次拨付农资综合补贴410945.70万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几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精神要求,进一步增强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实效性,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稳定提高粮食产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原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20%部分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补贴资金有缺口的,由市、县和有关单位自筹解决,确保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及时、足额拿到补贴;补贴资金有结余的,要保留在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待省清算。
上述两项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各市、县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请各地将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账反映,单独核算。
种粮补贴仍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执行,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对改变耕地性质的不予发放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如: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江苏省的农业补贴资金的发放
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地抓紧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为保持政策稳定,到户的补贴面积除个别有突出矛盾的进行调整外,原则上可以保持不变。到户补贴面积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要突出重点,尽可能缩小调整面,减少工作量,降低工作成本。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操作方法要简便易行。对当年补贴面积有变动的农户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没有变动的农户,可以以公告代替公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基层工作量。
补贴资金必须全部通过“一折通”软件系统操作和“一折通”存折发放。2015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确保在5月15日以前发放到农户。补贴发放结束后,“一折通”数据不得再更改,其数据将作为补贴清算的依据。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一折通”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将补贴项目和数额告知农户。为督促各地加快补贴资金发放进度,2015年实行补贴发放进度周报制度。请各市、县财政局以及省戒毒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5月4日、5月11日、5月18日,通过“一折通”软件系统填报《补贴发放进度周报》,向省财政厅报送分户数据信息,及时反映农户基本情况、资金下拨至各区、乡镇财政部门情况以及补贴发放至农户的情况。对逾期不填报周报、不报送分户数据信息,影响全省周报真实准确性的,省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关工作经费。
江苏省的农业补贴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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