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高温补贴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
2018年需要在高温的环境下进行工作的劳动者是需要给予一定的补贴的,所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由高温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高温补贴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8高温补贴管理办法的内容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据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订今年的高温津贴政策。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这两年,广西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在6至10月份共5个月内,按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的幅度发放。你所在的公司去年以发放清凉饮料为由不用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是不对的。如果公司今年仍不发放高温津贴,你们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2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把“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如果职工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国家出台了相应的高温补贴管理办法,但是在现实的工作环境当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企业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而且他们的说法是劳动者并没有在高温下工作,都是在空调房里,其实这种想法确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当然在相关的高温补贴办法中,对于这种情况是可以不给于补贴的。
2018高温补贴的发放通知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2017年高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高温补贴管理办法的几个关键
关键一、发放主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该发高温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本市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一样,都要参照执行有关高温费发放规定,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不参照执行。
关键二、发放对象:发放标准按照“级别”、“编制”吗?
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是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发放高温津贴不仅不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挂钩,甚至完全按照“级别”、“编制”发放。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考勤和防暑降温等工作,因此由用工单位支付也比较合理。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关协议中约定清楚,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执行。但不能因为用工和用人单位的相互推诿,造成这些员工的高温津贴无从落实。
关键三、发放条件:说不清的事,比如算不算高温岗位,靠啥界定?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就是在高温岗位上工作。什么是高温岗位呢?一是露天工作的岗位,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岗位。有人问:“上夜班的职工有没有高温费?”如果属于以上两种岗位的,也应发放高温费。
但是有的职工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关键四、发放标准:少于或者多于200元可以伐?
尽管今年上海有关部门规定的每月200元标准并未提高,但是需指出的是,这只是高温季节津贴最低标准。企业还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标准和实施办法。
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另需注意,企业遵循2017年高温补贴管理办法,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90元。有的用人单位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关键五、津贴性质:纳入工资总额意味着什么?
今年上海23号文明确,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这就意味着,夏季高温津贴将纳入应缴税基数,在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高温津贴计算在内。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工资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所谓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一般指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而不包括夏季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在高温条件下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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