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是否属于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取得的劳动报酬。很多人每月的工资里面有其他的补贴,那么有人就有疑问,补贴是否属于工资呢?现在,学习啦小编来告诉你补贴属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补贴是否属于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单位对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餐补和交通补助算不算做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餐补和交通补助是不算做工资的。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民营企业的增多,财政部于2006年颁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定餐补和交通补助是否算做工资的时候,衡量标准一般有两个(劳动合同和工资表中看不出来餐补和交通补助属于工资的情况下):
(1)餐补和交通补助是如何发放的,是否与工资同时发放
(2)餐补和交通补助的金额是不是相对固定和统一的
例如,公司每个月都给员工发放400元的餐补和交通补助,每次都与工资同时发放,那么法院就会将这笔钱认定为工资的一部分,如果公司认为这部分钱不属于工资,必须对此予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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