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温州大学生住房补贴有多少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然后由地方发放,那2017年温州的补贴有多少呢?大学生有没有住房补贴?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温州大学生住房补贴有多少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温州大学生住房补贴标准
自温州市出台《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政府从过去的掏钱建房“补砖头”,转变成为发放租金补贴“补人头”,此次核准通过的2017人为新政执行后首批申请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
3月,市住建委发布市区住房租赁补贴可以申请的消息,不管是温州高层次人才,还是非本市区城镇户籍的新就业大学生均可提出申请。而新施行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补贴租金”的方式,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自行向市场租赁住房,政府采用租赁补贴的形式予以过渡。不同的对象补助标准也有所不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每月450元、其他高层次人才每月900元,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完成租赁合同备案、签订《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等一系列的手续之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在协议签订后的每季度末发放租赁补贴。以每月领取450元的非本市区城镇户籍的新就业本科大学生为例,一名大学生在3年的租赁补贴期限内,最多可获住房租赁补贴1.62万元,这将大大减轻新就业大学生在温州市区的生活成本。
成为首批获租房补贴的潘先生对记者说:“为了房租少一些,我租住的地方离我工作单位有些远,政府补贴房租的政策出台后,可以让我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未来我也许会选择租住在工作单位附近,这样的话一方面减少了租房费用,另一方面也节省交通费用等支出。”
据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副主任蒋小强介绍,此前实行“以建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覆盖面小、房源缺口大、资金压力大等问题。而促使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为主”转变,不仅可以让温州的人才有了更多的居住选择,同时也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缓解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各类人才群体住房困难。
2017温州大学生住房补贴申请时间
新一批的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计划将于2015年4月初开始申请,而申请范围和条件可参照2014年,届时也将会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按照2014年度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范围和条件内容显示:申请人应为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与用人单位尚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个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的以下两类对象:(1)、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毕业生以上学位的高层人才;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前3位完成人,市宣传文化“四个一批”人才、市“首席技师”;根据量化积分制确定的企业紧缺人才和贡献较大人才(申请时间另行通知。(2)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毕业次月起算工作未满5年。
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或享受人才专项销售住房、购房补贴和人才租赁住房,承租公有住房、“聚英家园”及各类人才公寓,或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已领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不能再申请“聚英家园”及各区(功能区)的人才公寓。
2017温州住房补贴政策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 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1、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单位按规定申领、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
(一)职工家庭购(建)住房的,在签订购(建)房合同后,可申领、划转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
(二)职工离退休后(包括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不再购(建)住房的,在办结离退休、出国、出境手续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已办结离休、退休手续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其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职工调离本市、县的,在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所在单位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并将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四)职工亡故的,在亡故的次月,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五)职工在本市、县内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并将计提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不足20年差额部分由调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至累计满20年为止。
(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并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计提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依照前款第(三)、(五)、(六)项规定计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由单位缴存到所在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或按公积金管理办法办理转移或支付手续。
当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应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轮候制”,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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