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电脑病毒摘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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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电脑病毒摘要介绍
防治电脑病毒摘要一、禁则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五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六条):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4、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七条)。
防治电脑病毒摘要二、病毒防治责任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
1、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2、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3、对本单位使用人员进行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4、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记录;
5、使用具有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6、对因病毒引起的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第十二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第十三条)。
(四)从事计算机设备、媒体的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第十四条)。
防治电脑病毒摘要三、罚则
(一)违反禁则,构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依照《条例》规定处罚(个人5千、单位1.5,所得3倍),(第十六条)。
(二)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并视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负责人和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2、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3、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4、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5、未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系统造成危害的。(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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