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流程
年度汇缴清算的所属日期根据纳税人的纳税年度和具体申报时间而定。一般来说,年度汇缴清算的所属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具体的申报时间则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来确定。
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流程步骤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首页中点击“我要办税”板块,选中“一般退抵税管理”。
找到“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进入申请页面正常申请即可。
确认原完税情况与退税申请情况无误,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栏次,最后拉至页面最下方点击“下一步”。
请确认退税银行信息无误,点击“确认”。
在上报附报资料的模块,该事项无需上传附件资料,请直接点击“下一步”。
点击“提交”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是否短信通知;并阅读声明信息后,点击“确认”。
业务办理成功。
请注意,具体的操作步骤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相关税务部门获取具体信息。
年底汇缴清算所属日期
年底汇缴清算所属日期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在此期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纳的税款和应退的税款。
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的情形,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纳的税款和应退的税款。
如果纳税人因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纳的税款和应退的税款。
年底汇算清缴是交哪些税?
个税的汇算清缴可以由纳税人办,也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办。例如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要按年计算个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
怎样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年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4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汇算清缴是纳税调整,不需要作会计处理的,通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减少了可供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
企业汇算清缴截止时间
企业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可以提前测算调整好需要交纳的所得税,注意年度所得税税负和上年变化不要太大,保持稳定即可。如果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熟悉,可以找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一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则财务人员可以根据报告来填写年度申报表或让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指导填写即可。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对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对于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