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之增值税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税法知识之增值税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_创业
合理利用资产重组、并购重组等方式,最大化地减少企业拟提供的税负。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税法知识之增值税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税法知识之增值税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但依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相关成本,在当期或者分期扣除。
正常销售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应纳税额,这部分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直接在应缴税费科目中核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若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共收取1060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则销项税额60元,其中1000元计入营业收入,另销项税额60元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共收取103元,其中100元计入营业收入,另增值税应纳税额3元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也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由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这部分税额属于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资产原值、成本或费用,可以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对外捐赠货物,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某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500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20元,产品成本1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602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上述捐赠支出60200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购进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这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部分进项税额抵扣时,核算上不计入资产、成本和费用账面值,也就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若一般纳税人销售人员住宿服务支出1060元,取得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并按规定认证申报抵扣60元,进行账务核算处理时,1000元计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另抵扣进项税额60元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购进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未抵扣的增值税,也就不属于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部分税额未进项抵扣,核算上计入资产、成本和费用账面值,就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未抵扣的增值税实务中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争议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一般纳税人发生会议费支出,其中含2120元餐饮费支出,根据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管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20元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计入会议费支出中,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一种情况是按规定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实务中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抵扣凭证、超期没有认证等企业自身原因,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由于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管何种原因没有抵扣的增值税,核算上计入资产、成本和费用账面值,就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若一般纳税人发生办公用品支出11700元(其中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该项办公用品支出账面值为11700元,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一般纳税人发生购买固定资产117000元(其中税额17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身原因超过180天未认证,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值为117000元,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若一般纳税人发生房租费支出5550元(其中税额5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但是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没有抵扣进项税额,该项房租费支出账面值为5850元,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得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增值税非正常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转出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以增值税额为基础附加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知识之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案例一:A公司2016年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600万元(其中为员工支付“五险一金”100万元,长期员工工资300万元,合同工工资120万元,临时工工资50万元,劳务派遣工工资3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9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2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假设上述员工与公司均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A公司直接向用工人员支付工资)。
1、A公司2016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作为三项经费扣除基数: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A公司2016年工资薪金总额为600-100=500(万元)。
2、A公司2016年度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及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500×14%=70(万元),纳税调增额=90-70=20(万元)。
工会经费扣缴限额=500×2%=10(万元),纳税调增额=12-10=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纳税调增额=14-12.5=1.5(万元)。
3、对于工资薪金可按规定列支的不同类别的员工,A公司应分别准备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如是股份制公司则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如是国有企业,则还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3)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4)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对于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于A公司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因此可由A公司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支出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还需注意的是,本案例中假设A公司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则需要取得劳务费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此项也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案例二:B公司为工业企业(适用税率25%,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资产总额1500万元,本厂员工人数90人,另接受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的派遣用工20人。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合计520万元,成本费用合计490万元,具体构成如下:工资薪金总额120万元(不含“五险一金”,其中10万元为支付给本厂残疾员工的工资,另有20万元以劳务费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福利费15万元,工会经费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其他成本费用合计350万元(假设除上述收入、成本和费用外,该公司无其他业务发生,相关费用凭证合法有效)。
1、B公司2016年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
B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20万元,但根据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上述B公司工资薪金总额应剔除以劳务费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部分,即税法认可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20-20=100(万元)
因此三项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分别为:100×14%=14(万元);100×2%=2(万元);100×2.5%=2.5(万元);
工会经费未超标准,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超过限额,纳税调增金额如下:
职工福利费调增额=15-14=1(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调增额=3-2.5=0.5(万元)。
2、B公司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由于B公司2016年支付残疾人工资10万元,因此允许加计扣除10万元,即作纳税调减10万元。
B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520-490+1+0.5-10=21.5(万元)。
3、B公司2016年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B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1.5万元<30万元,属于工业企业,资产总额1500万元<3000万元均符合条件,但从业人数根据规定应包括接受派遣用工的人数,B公司从业人数为90+20=110>100人。因此,B公司2016年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不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案例三:C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汇算清缴前账面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当年账面工资薪金总额为390万元(不含“五险一金”,其中100万元季度申报时计提未发,但截止汇算清缴申报时已全部发放),职工福利费为60万元(其中10万元为现金发放的通讯补贴,该补贴在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且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工会经费为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为30万元。公司本年用于“三新”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为100万元(含“五险一金”),用于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支付了30万元。
1、C公司2016年季度申报时计提未发的`100万元工资薪金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的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由于C公司工资薪金总额中季度未发的100万元在汇缴前已经发放,因此,该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2、C公司2016年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C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为8%。
3、C公司2016年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C公司职工福利费中现金形式发放的10万元通讯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即C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90+10=400(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应为60-10=5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400×14%=56(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400×2%=8(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400×8%=32(万元)。
因此,三项经费均未超出标准,不需纳税调整。允许扣除的三项经费金额分别为60万元(其中10万元通讯补贴以工资薪金形式税前扣除,50万元以职工福利费形式税前扣除);6元和30万元。
4、C公司2016年度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项目研发人员工资支出(含“五险一金”)根据税法规定可加计扣除50%,因此,可纳税调减100×50%=50(万元)
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20万元,根据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三项经费无需纳税调整。
因此,C公司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00-50+20=470万元。
税法知识之关于广宣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一般企业的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应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二、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定
(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限额比例给予提高到3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适用范围:1.化妆品企业的包括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即俗称在生产、销售环节均可以按此执行。2.医药和饮料企业只能是生产制造企业,与化妆品不同,销售企业按照一般规定执行。3.酒类生产制造企业不可以按照特殊政策执行,只能按照一般规定执行。
(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联企业签订分摊协议的可以转移扣除
(一)适用于关联企业,不是关联企业不可以转移扣除。
(二)双方之间必须是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三)对于拟转出的一方企业,只能对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才按照分摊协议进行转移扣除,由接受方归集扣除,并且转出方不得重复扣除。
(四)实行限额内按照分摊协议可以将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移扣除,但分摊协议中必须注明。
(五)接受转移归集并扣除的企业,对于按协议转移分摊并扣除的部分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该企业在按照规定计算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时与转移扣除部分无关。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A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B公司扣除。假设2016年A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B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
A公司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对于A公司来说:2016年,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A公司可转移到B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扣除限额的30%,即300×30%=90(万元),而非500×30%=15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90=21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而非500-210=290(万元)。
B公司2016年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000×15%=750(万元)。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B公司除可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外,还可以将A公司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即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50+90=84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750=250(万元),而非1000-840=160(万元)。
税法知识之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1.关于业务招待费总额的调整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要根据发生总额,扣除40%后,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参考数值。
2.根据收入确定业务招待费总额调整后可纳入税前扣除的金额
企业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扣除了总额的40%后金额后,与当年度收入总额的0.5%进行比较,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不得高于当年度收入总额的0.5%。
3.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当年的预收款收入,可以全额计入企业当年度收入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2)根据权责发生制,企业当年度实现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无形资产使用权让渡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
(5)免税收入;
(6)视同销售收入;
以上收入共同构成了企业所得税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广告费的扣除标准同样参考以上收入合计金额。
4.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的收入
(1)营业外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为租金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2)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某些收入,虽然在增值税核定为应纳增值税收入,但根据权责发生制,不属于本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应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
比如某企业2017年年末与某机关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企业在2017年年底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收入并出具发票,符合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是在2016年6月中旬,因此,在计算所得税计税收入时,应将该收入调至2016年,不应将其作为2017年度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样,不能将该收入作为2017年度企业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税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