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指南
公司外资公司注册指南
在中国,公司名称有一定限制。在同行业里,除了公司名称不能重复外,商号也不能重复。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外资公司注册指南,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外资公司注册指南
一、新办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局)
第二步:行业前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步:立项审批(区发改委)
第四步:章程、合同审批(区商务局)
第五步:组织机构代码预先核准(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步:批准证书(区商务局)
第七步: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
第八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步:税务登记证书(税务局)
第十步:外汇登记(外管局)
第十一步:银行开户许可证书(银行)
第十二步:入资与验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二、中外合资公司合同与章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2、中外合营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3、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与出资规定
1、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5、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设立外资注册企业的优势
随着内地的开放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海外外资注册或香港注册公司行业协会成立申请书怎么写,作为发展海外市场的窗口。然后,再利用海外窗口公司到内地发展三资企业,形成“前店后厂”的格局,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赢得海外客商的信任,还可以享受到中国的优惠政策。外资独资企业是“三资”中的一种。
从外商投资的角度看,建立外资注册企业的优势有:
1、独立操控,容易管理,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具有更高效率。
2、享受三减两免优惠政策。
3、外资注册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办事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4、向用户开人民币发票,并以人民币作为收入。
5、用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6、外资注册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7、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注册外资分公司指南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 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资代表处的设立
一、什么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外资代表处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
1、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2、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3、外资代表处不可以办理进出口权从事自营进出口的活动。
三、外资驻北京代表处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外国企业所在国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并需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2、同外国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3、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以及照片;
5、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四、外资代表处代表的任职资格
1、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3、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4、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