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罪大全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样?快来看看吧!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捏造事实的具体理解
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是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该罪是1997年刑法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相衔接的犯罪化规定。
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商业信誉,是指国家法定机构和社会大众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业道德的总体评价,也即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与名誉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是否良好;商品声誉,是指国家法定机构和社会大众对生产者生产和经营者经销的特定商品的综合信誉评价,也即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经营所形成的产品知名度等。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且具有贬损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恶意和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是本罪的手段和方法,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本罪的目的。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新闻媒体,等等。
就捏造的具体含义而言,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捏造是指虚构、杜撰、凭空编造,其事实本身是根本不存在的,也即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另一种意见认为,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的情形,也包括恶意歪曲、夸大部分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的情形。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几处关于捏造事实的规定。对于捏造事实具体含义的理解,必须在认真考虑对该种犯罪刑法规定的罪状中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后,作出不同的界定。
例如,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应当理解为仅限定于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因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只有凭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予以告发,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才能实现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如果不是凭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而是仅对真实的事实作了部分夸大,或者误将一般违法行为当作犯罪予以告发,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且,刑法第243条第3款明确规定,诬告陷害罪不适用于“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情形。
在诬告陷害罪中,国家既要通过刑法保障无辜的人不因他人诬告陷害而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又必须切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检举控告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因此,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捏造行为必须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解释。
但是,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捏造事实应当作如下理解: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从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情形,也包括通过添油加醋、恶意歪曲、夸大部分事实或编造部分虚假事实并予以散布的方式、从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情形。
因为两者通过散布之后都可能实现行为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此,第二种意见较为妥当,即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事实并予以散布的情形,也包括恶意歪曲、夸大部分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并予以散布的情形。
本罪的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虽然商品声誉从本质上来讲应属于商业信誉的范畴,但立法者在刑法第221条将商品声誉与商业信誉并列,表明商品声誉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需要单独规定,以突出保护。
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罪名,应结合案件事实,根据捏造虚伪事实并予以散布的虚伪具体侵害的结果确定,即犯罪人侵害的是他人的商业信誉,还是商品声誉,抑或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是关于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或者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方面的情形,一般只是侵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罪名应当确定为损害商业信誉罪;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是关于他人产品的质量、等级、效果、制作方法、价格等方面的内容,因为只是侵害了他人的商品声誉,罪名应确定为损害商品声誉罪。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既有针对他人商业信誉的内容,又有针对他人商品声誉的内容,既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也损害了其商品声誉,那么,罪名就应当确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重大损失的具体认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须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过程中的除重大损失以外的严重情节,例如,多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后又实施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虚构并散布的虚伪事实传播面较广、在消费者中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使用恶劣的手段、捏造恶毒事实,等等。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由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给他人生产和经营方面造成严重影响,包括商品严重滞销、产品大量退回、合同被停止履行、商业信誉显著降低、驰名产品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等,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销售额急剧下降、利润严重减少、应得收入大量减少、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显著降低,等等。这些损失形式多样,有的可以直接计算,有的则只能通过评估的方法加以估算。
立法者考虑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要存在于商业竞争中,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法律难以对其罪状及构成标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刑法第221条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构成要件结果要素表述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认定本罪时,应结合案件的整个事实来具体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行为是否已造成重大损失。总的来说,本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有形的、可直接计算的损失,如因产品被退回所造成的收入减少等,也包括无形的、可加以评估的损失,如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及其他无形资产价值的降低。
至于被害人为恢复受到损害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投入的资金,或者为制止不法侵害事件影响的进一步扩大而产生的开支等,属于间接损失,一般不能计算在内,但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此还需指出,在具体认定损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特别注意损害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既不能将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损失计算在内,也不能将与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无关的损失计算在内。
主观动机的具体推定
从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来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状中没有对主观动机作出明确的限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1997年刑法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相衔接而作的犯罪化规定,通过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畴,以实现保护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特别是,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刑法分则中所处的位置来看,该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破坏市场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该节规定的各种犯罪都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大致可分为非法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类。
在该节中,刑法将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损害商誉、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等都作了犯罪化处理。因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意图通过捏造虚伪的事实并予以散布、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手段,从而实现其打击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竞争对手,降低他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使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受到损害,打击竞争对手;损害行为必须借助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媒介才能实现造成受害单位经济损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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