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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资格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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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分公司设立资格及程序,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分公司设立资格及程序

申办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手续:

1、申请报告;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

(一)必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提供资料: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隶属单位营业执照;

6.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

7.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8.住所信息申报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全体股东(股东代表)签署的章程;

6.股东(股东代表)的主体资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

8.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

9.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

10.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一)必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3、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回资产负债表;

7、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二)提供资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设立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分公司由__公司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840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