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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怎么做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汇算清缴怎么做

  汇算清缴大家都知道是什么了,但是汇算清缴怎么做呢?汇算清缴有什么流程要走吗?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汇算清缴流程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汇算清缴的指南

  一、汇算清缴期限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以下修改,请纳税人关注调整变化内容,并根据公告的填报要求对年度申报表进行填报:

  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三、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办理

  对于减免税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重组等涉税事项请按照相关文件准备资料,依规定办理:

  (一)减免税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准备备案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三)特殊重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1号)

  (二)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执行口径

  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下列情形,需分段计算优惠税额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行业调整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号的规定,建筑业不属于工业企业,而属于其他企业,应按其他企业的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2015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省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方式

  目前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缴申报,网址见“网上办税厅入口”或“电子税务局入口”。网上申报暂不支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纳税人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

  涉税事项的报备

  纳税人发生以下涉税事项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可登陆“江苏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站通”(以下简称“一站通”),查阅相关政策规定、资料报送要求以及下载表证单书。

  1.税收优惠备案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具体优惠项目对应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见“一站通”—“汇缴准备”—“优惠备案”栏目内容。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资产损失申报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专项申报具体资产损失类型的政策规定及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一站通”—“汇缴准备”—“资产损失申报”栏目内容。

  3.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相关资料要求请参阅“一站通”—“汇缴准备”—“特殊性重组备案”栏目内容。

  4.其他事项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其他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资料要求请参照“一站通”—“汇缴准备”—“其他项目报备”栏目内容。

  其他项目具体包括:政策性搬迁、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直接管理项目部的跨地区建筑企总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境外抵免、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房地产企业经济适用房、房地产企业限价房和危改房、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递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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