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法律问题集锦
想创业的,正在创业的人已经越来越多,本文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以一个创业者筹备经营,正式经营,退出或终止经营的顺序,将其可能遇到的(或本律师经历过或能想到的)法律问题阐述出来,供有缘者阅之。继续下去之前,有几点是必须要强调的,以免误人:1、本文涉及法律范围较广,本律师又是在线写,虽然本律师将尽量严谨认真,但绝对不能保证本文不出法律错误(甚至是基本常识错误),因此,本文只能归类为草稿,请各位热心人指正;2、同样基于第一点,本文不敢写得过快,再加上写作时间不能固定,更新可能时快时慢,有多快,有多慢完全不敢做承诺,请原谅;3、虽然有个大致的写作提纲,但本律师极有可能想到哪写到哪,并且尽量通俗化(不想用专业术语催眠你)。如您有好的提纲或觉得本文遗漏了什么问题没讲,又不吝赐教的话,万分感谢,本律师可能根据您的提议增加本文的内容;4、本文是本律师个人执业经验以及学习的总结,仅代表本律师个人的观点,不构成对任何人的建议。以下为正文:创业,必须要解决的是干什么以及怎么干。干什么,就是做什么项目;怎么干,就是以什么形式(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等)以及以什么方法(营销手段、经营手段等)去干。先谈谈干什么的问题。第一编 找项目 项目现在已经多到了眼花缭乱的地步,分类的方法也有很多种,本文以经营方式划分,对个人创业的分类为: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批发、零售(包括餐饮)、运输、中介咨询服务等。其中,零售是大多数创业者的选择。而零售中,加盟是目前最火爆,也是问题最多的领域之一。因此,本文首先讨论的就是连锁加盟问题。在找项目中,如有其他带有共性的问题,请赐教。本文也许会专文讨论。第一章 连锁加盟连锁店可分为三种类型:1、直营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经营管理的连锁店。这种方式我们插不进去。2、自由连锁店,是由一个总部和多个加盟店结合而成的经济事业体,各店是独立法人,只是在部分业务范围内合作经营。 这种方式目前在中国还不普遍。3、特许加盟店,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靠合约结合起来的连锁形式。即特许经营,是目前被广泛运用的连锁形式。本文所说的连锁加盟,指的是特许经营加盟店。进入21世纪以来,特许经营成为席卷全球的浪潮。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受到特许经营的魅力,特许经营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21世纪的主流经济模式。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简单,这个经营方式是双赢的方式:1、对特许人来说,是可以用别人的钱和经营场所进一步发展自己的品牌;2、对受许人或被特许人来说,是在别人的帮助下,用别人的赚钱方式赚自己的钱。以上是合作愉快后的预期或应有效果,也是这种经营方式存在以及能发展壮大的根本理由,所以特许经营被誉为“成功率最高的创业模式”之一。 但事情不能总是如人所愿,与特许经营方式一起发展壮大的,还有该经营方式带来的纠纷。造成这种现象的理由很简单:有机遇就必定有风险,机遇越多,风险也就越大。特许经营既然是“挡不住的诱惑”,那么它背后必定就有“躲不过的风险”,甚至失败。即使是在特许经营年销售额占商品零售额近一半的美国(但由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特许经营的前景确实是相当广阔的。注意,这里所说的数据是零售额,而不是特许经营企业数量。数量我国早已第一。),每年也有不少加盟店赔本关门。客观的说,风险是双方面的,特许人和受许人都有可能在纠纷中是过错方或违约方,但本文讨论的是“受许人应防范的法律风险”。仍然按顺序说,一、确定所加盟的品牌几乎所有的特许人在招募被特许人时都会介绍自己所拥有的经营资源的优势、为加盟者所能够提供的管理经验、专业培训和后续支持,以及加盟者可预期的投资回报水平。这很正常,他如不这样介绍,你怎么会加盟他?特许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存在,就是为了骗人的;另一种是存在是为了做正经生意的。做正经生意里又分为两种:想做好,然后就做好了的;想做好,但没做好或肯定做不好的。很显然,我们只想选想做好然后就做好了的。怎么选?
1、求助于政府的公示信息
为了遏制频发的特许经营欺诈案件,国务院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核心内容包括准入、特许人备案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对于特许人的准入标准 《条例》第七条有个硬性台阶:“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就是业内所说的2+1标准。这个标准要求得很合理,不然街头烤鱿鱼的都可以搞连锁加盟了(不幸的是,这事还真有。当然,不能说街头烤鱿鱼搞连锁就是为了骗人)。你自己没有直营店,你凭什么说你有销售你这个品牌的经验和技术?直营店经营时间都超不过1年,你怎么保证你的加盟商能开得下去?要骗人,成本也得提高些才对。说句笑话:也许两个直营店开一年,发现比骗人更安全,更有搞头,也许就不骗人了呢?对于特许人备案《条例》第八条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到哪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对于信息披露 《条例》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有详细规定,请自己查阅。律师提醒:①《条例》规定的信息,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②记住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有十二项;③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政府以上的规定,可说来得非常好。但一个规定下来,总有执行的过程和时间。说说目前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的现状:不是所有的特许人都已经备案。原因:可能是政府人员不够,完成备案并公示出来需要时间;也可能是特许人在观望;也可能是正在向2+1标准靠拢还不能申请备案;……律师提醒: ①这一段时间还没备案的不一定就是准备来骗人的(但始终不去备案肯定是有或者会有问题的,最起码有政府的罚款);②已经备案的不代表就不是骗子,也不代表它是想做好然后就能做好的。③备案,只能表明他具有特许经营的资格,不代表政府对它有任何定性。最简单的比方:公司经过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不代表政府认为它会合法经营,更不代表政府认为它肯定会做好盈利。第三个提醒好像是句废话。但根据本律师的执业经验,中国百姓对政府的职能有时会有误解。因此,第三个提醒反而要重点提出。2、求助于自己在中国能拿结婚证的老婆必须是女性(措辞应该比较严谨了吧?),达到婚龄,没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及其他情况(比如在婚,不是“再”)。这仅仅是结婚的资格。政府公示信息起的就是这个作用。政府的公示信息能帮助你了解你感兴趣的特许人是否有经营资格,简单说就是告诉你它有和你“结婚”的资格。但仅仅是女性这一个条件,对一般想娶老婆的男人来说还是不够吧?总要先谈谈恋爱吧。谈恋爱是什么?是调查,是研究,是做比较。谈恋爱的目的是什么?组建幸福的家庭(其他目的这里不讨论)。对于家庭来说,幸福就是盈利。终身大事,哪敢马虎?赚钱当然也是大计,同样马虎不得。仅仅有经营资格是不够的,因为你希望加盟的是想做好并且能做好的。你得谈“恋爱”,你得调查、研究、做比较。“恋爱”怎么谈?这里有个来源于国际连锁加盟网的《潜在加盟者对加盟项目评估100问》,对于个人调查来说,问题已经非常全面了。粘贴在这里,供大家阅。如果本文权利人认为此行为侵犯您的权利,请尽快通知本律师,本律师将向您道歉并及时删去。潜在加盟者对加盟项目评估100问1.公司何时成立?即使是特许经营体系的初步建立,亦需要相当的时间。如果是成熟的项目,跟需要经验的积累,这都意味着时间。2.公司的股东与主要管理人员公司的投资人与管理这决定着公司的命运、试着了解他们,有助于形成对这个公司现在与未来的判断。3.公司迄今有无诉讼,请解释原因?诉讼往往是双方矛盾无法协调的结果。通过这些诉讼事件,了解公司对敏感为题的态度。4.公司的注册商标么?是否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对特许经营企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驰名商标将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个人创业法律问题集锦(一)
42.请提供前三年每年加盟者的数目。如果数字显示逐年减少,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特许人忙于处理与原来受许人的联系,将开发步子放慢;二是特许体系已不受欢迎。43.从招募受许人到现在,有受许人退出或加盟店关闭吗?原因是什么?仔细听特许人解释原因。如果对方过多的指责加盟者,则说明他们在处理与受许人关系方面不够客观全面。44.公司是否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招募?特许经营的授权是一项需要相当特许经营知识与谈判技巧的工作,但绝大部分特许经营企业没有专门的授权部门。如果没有专人授权,只有老板一人负责,说明他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你要慎重。45.公司多少人为特许人提供支持服务?特许人的支持包括开店、运营、服务等工作,如果整个体系只是几个人在负责,则说明很有可能你将不能得到及时的服务。46.公司今年的招募计划怎样?如果特许人表示没有计划,这样的公司可能内部比较混乱,整个体系极有可能面临严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