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在江苏,如何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应该怎么做?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江苏的国税汇算清缴方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江苏国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
申报期限:4月1日— 4月20日
按季:一季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一季度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缴。
申报期限:4月1日— 4月20日
按年:残疾人保障基金
申报期限:4月1日— 4月20日
按年: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4月1日— 4月30日
注:具体申报税费种类参照纳税申报鉴定信息及南通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帮助办税-办税日历栏目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什么是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中国对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年终再进行清缴的方式征收。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