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长沙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在长沙,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是不是跟一般公司的一样?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长沙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长沙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也就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
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相关指标的认定,需要在年度终了时,才能进行断定。针对上述四个要件尤其是后三项要件的分析,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
如果企业在2008年以前成立的,上年度不属于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的实行查账征收并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企业,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因而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并按法定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8日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享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扩至10万元。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变化
此次出台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有利于让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国家的扶持,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创业积极性,让经济保持发展活力。
四、温馨提醒
1、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季度申报第10栏“税率”时请填10%;
2、企业在申报上年度所得税年报时必须正确填写附表五中的第45、46、47栏内容,第45栏企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第46栏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第47栏所属行业选择填列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3、为方便纳税人,对上年申报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且已进行了年度申报的企业视同已备案,在当年季度申报时可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在年度申报时再重新确认享受资格,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该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