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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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在分配利润时是否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外籍个人或外国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在分配利润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外商独资企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从北京市实际出发,合理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经市局研究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外商独资企业下放给各区、县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范围
对除外国投资者在京举办的投资性独资公司仍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外,外国投资者在京举办的其他独资企业均按注册地址分别下放至各区、县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二、有关资料交接问题
对外分局应按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范围,做好外商独资企业下放管理有关资料清理、移交工作,并于1996年12月16日至20日将下放企业的税务登记档案、发票管理档案、有关税务档案移交各区、县局,(具体移交时间见附件1)。其中1996年度移交全部纳税资料,1995年度移交年度纳税资料,同时通过拷盘移交1994年、1995年、l 996年各年度计算机内信息资料。
对外分局应将下放企业按区、县逐户将企业名单、地址、联系电话和1996年度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打印成册交各区、县局,同时报市局计会处、涉外税务管理处。
三、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问题
实行属地征收下放至各区、县局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1996年度税负增加按规定需办理退税清算手续的,由各区、县局负责办理。按规定在1996的年度内需办理预退税手续的,由对外分局负责办理,并将有关预退税资料随同其他税务资料一并转各区县局。
四、有关计会统问题
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款入库级次在未有新规定之前,按现行规定执行。有关税收票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对纳税人持有对外分局的税票,由对外分局负责清理、收回。
五、发票使用问题
对实行属地征收下放至各区县局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自1997年1月1日起由各区、县局进行审批、供应发票。但鉴于各区县局审批、供应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实际情况,对对外分局在下放前已审批、发售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对外分局应将有关审批、发售发票资料移交给各区、县局。
六、有关缓欠税问题
对外分局应对目前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的缓欠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抓紧组织入库,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库的,须特有关情况资料转有关区县局负责清欠及调整账务。
七、有关人民来信、举报案件和检查问题
对外分局应抓紧做好此次下放企业有关人民来信、举办案件的结案、处理工作,对暂时不能检查结案的应转有关区、县局继续办理。
八、有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问题
为认真做好下放外商独资企业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各局务必在12月份的征期至年底前通过各种途径、手段通知纳税人,以便及时办理有关各项税收事宜。此外,市局专门拟定了《关于我市部分外商独资企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通告》(见附件2),请各局广泛张贴、宣传。
九、有关进一步加强外商独资企业税收征管问题
各局应认真做好此次部分外商独资企业实行属地征收下放管理的各项工作,并以此促使我市涉外税收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各局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不得放松对外商独资企业的各项税收管理,不得自立章法,扩大或变通扩大征收管理范围,越权减免税或擅自改变税收入库级次等,必须维护涉外税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局应定期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情况报市局备案,市局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
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外(1992)885号《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外资企业权益的保护
1.外资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外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外资企业的用地获得保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另外,在物资购买、产品销售、利润分配、职工雇用等方面享有与合营企业相同的自主权。
关于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问题
2.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这里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战争或战争状况。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是附条件的,只有出现特殊情况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但是实行征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贯彻了国际惯例,既维护了国家主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又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风险,营造了我国良好的、安全的投资环境。
3.禁止向外资企业摊派
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外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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