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商标注册
涉外商标应该怎么办理注册?有哪些注册商标的流程吗?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国公司商标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涉外商标如何申请?
基于国外优先权的申请
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国外企业为获得在国内的申请日和先申请的程序权利,在中国提出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以在本国的申请日为中国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日。但相关的优先权请求应在本国商标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提出。然而,作为优先权申请的国外基础申请中的商品并不必然被我国商标局接受,对加拿大等不采用尼斯分类的国家而言尤为如此。以下几种情形是优先权申请的情形及相关初步建议。
1.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过于宽泛。非《尼斯分类)和《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宽泛商品一般不会被我国商标局接受。申请人此时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细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出原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2.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有错类或者跨类。为避免提出申请后无法跨类要求优先权,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中国递交申请时,即按照中国的规定调整类别,并作出相应的说明。这种情况是不影响优先权申报的。
3.如果优先权商品或者服务与中国规范商品或者服务有细微差别,但不影响实质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建议在申请时按照规范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申报。
4.如果一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
注册涉外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1、单国注册:单个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2、欧盟注册: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3、马德里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商标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商标注册。
4、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由前法国殖民地中的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联盟。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统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事务。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知组织注册。
注册涉外商标需要哪些资料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涉外商标申请的商品补正注意什么问题?
1.如被要求补正一个较为宽泛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定注意在将商品或者服务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此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2.如被要求补正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规范的项目仅仅存在细微的差别,且不影响客户权利范围的,建议客户完全按照规范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补正。
3.如果被要求补正的商品或者服务较为前沿,目前在中国还没有销售或者没有相关的服务,建议详细向审查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附图进行说明。
4.如果被要求补正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补正时进行必要的拆分,以方便审查员将其归人各个小类。
5.对于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申请在不同商标之上,但补正内容相差较远的情况,最好建议客户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补正。
几点问题
1.不同审查员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所要求补正意见分歧较大
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次出现。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不同的商标时,往往收到的补正意见分歧非常大。很多在其中一个申请上已经被接受的项目,但在另外一个申请中经过多次补正均无法通过。这令代理人在向客户解释时变得十分困难,也令申请人十分困惑。
2.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
在遇到较为前沿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我们往往在递交申请的同时,递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但往往即使在递交说明书的情况下,较为前沿的商品或者服务仍旧无法被接受。对于什么样的说明书能够被审查员接受,希望商标局有较为详尽的示意。
3.实践中接受的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在审查实践中,希望商标局能把接受的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定期公布。以便于其他申请人在遇到相同和类似情况时有所参照,也避免出现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非规范商品或者服务,在其他申请人依照原样进行申报时遭遇多次补正。
4.审查员的思想认识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商品、新服务会不停的涌现。在工作中,我们感到,部分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和新服务项目时,总是希望完完全全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申报。在这点上国内审查员与国外审查员在认识上有很大差异。国外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虽然也会提出一些问题,但通常其思想是希望被申请人所说服,而不是希望申请人最终完全按照分类书中商品或者服务一成不变的进行申报。这一点上,值得借鉴。
5.补正内容可否再清晰一些目前审查员在补正中通常会说某某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而并不指明其具体问题。这就造成代理人常常不是十分清楚审查员认为问题到底出在何处。往往还要与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无形中也增加了审查员的工作量。鉴于此,审查员有必要在今后补正中将审查意见阐述的详细一些,便于代理人和申请人了解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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