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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商标处罚有哪些严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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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商标处罚有哪些严重不

  盗用商标会有什么处罚?盗用商标的赔偿有什么标准吗?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盗用商标的处罚方法”,欢迎阅读!

  盗用商标:处罚没商量

  从吉林省工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获悉,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5年来,仅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商标违法侵权案件就有2171件,案值5059.99万元,罚没款1814.63万元。

  同时,会上,吉林省工商局对外发布了保护商标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擅自使用著名商标

  2012年10月10日,吉林省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外包装袋突出使用“嫩江湾”商标,至案发时,共生产大米1200袋,每袋25公斤,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12万元。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吉林省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大米1200袋、处以12.3万元罚款的决定。

  工商观点:既涉及企业字号、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问题,同时又涉及吉林省著名商标保护问题。

  案例2侵犯涉外商标专用权

  2011年7月13日,长春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关于保护“红牛”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全市开展专项检查。经查,某经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销售的“维生素营养液”商品上突出使用“红牛”商标,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侵权商品454瓶。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侵权商品共计10858瓶,非法经营额5.09万元。

  依据《商标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长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454瓶、处6万元罚款的决定。

  工商观点:在定性问题上存在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商品类似上难以判断,侵权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迷惑性强。经历了复议,有效保护了涉外商标专用权。

  案例3食品绿标到期延用

  2014年7月9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葱伴侣“6月香”豆瓣酱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经核查,当事人在许可到期的前提下,于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30日间继续在葱伴侣“6月香”豆瓣酱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侵犯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非法经营额5600元。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工商观点: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持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一种特定质量标志。此案的查处,探索出一条绿标侵权案件查办工作的成熟方法和可供借鉴的查办经验。

  案例4服务商标侵权

  2011年5月12日,延边州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的5家眼镜店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5家眼镜店牌匾上使用了“大明眼镜”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合计204.8万元。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工商观点:这是一起服务商标侵权典型案件,是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坚决查处侵犯服务业企业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行为要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执法实践。

  案例5真假商品混销

  2014年1月24日,四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根据举报,对某化妆品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沈阳某化妆品商行低价购进侵权“海飞丝”、“飘柔”护理、洗发商品与真商品混合销售,现场查获海飞丝洗发露6瓶(规格750ml)、飘柔洗发露104瓶(规格400ml)、飘柔洗发露116(规格200ml)瓶,经厂家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技术鉴定,以上商品均是侵权商品。当事人不提供进、销货账目,经营额无法计算。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226瓶,处以8万元罚款。

  工商观点:这是一起真假商品混合销售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侵权目的明确,违法事实清楚,侵权商品仿真度较高,易产生混淆和误认。

  案例6偷用著名商标牟利

  2012年11月18日,通化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通化市某超市进行突击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印有“西江”贡米字样的大米正在销售。该超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大米商品上突出使用“西江”商标。现场查封侵犯“西江”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634袋(10公斤/袋)。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包装袋634条、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决定。

  工商观点:“西江”是吉林省著名商标,在当地为相关公众和消费者熟知和认同。当事人非法利用“西江”注册商标的信誉,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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