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假冒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在民事方面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在刑法上假冒注册商标也是一种成立犯罪的行为。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刑法中的假冒商标罪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新刑法与原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新修订的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特征较刑法原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变动:
(1)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作了扩大规定。刑法原规定假冒商标罪的主体是只限于“工商企业”,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和犯罪主体。现行刑法的规定比刑法原规定在犯罪主体上扩大了许多。
(2)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刑法原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曾用的是“空白”罪状,即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新修订的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状特别是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即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相比较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应包括以下情况:A、在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B、将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上的;C、将收购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使用在同类假冒的商品上的;D、回收注册商标完好的容器、包装及其附着物,使用在同类假冒商品上的等。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结果作了明确规定。刑法原没有假冒商标罪结果的规定。刑法明确规定,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何为数额较大,目前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地1993年12月1日《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执行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何为情节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述解释为下列情节:A、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为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B、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C、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D、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等。
新修订的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的规定较刑法原规定有了较大加重。刑法原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比较将原规定法定最高刑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将罚金刑与自由刑选择适用改变为合并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这样加重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惩罚力度。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993)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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