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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办事处与分公司的区别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我们有时候听到公司办事处,这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吗?我们又是如何注册分公司的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办事处与分公司”的相关知识,看完你就明白了!

  公司办事处与分公司的区别

  1、什么是公司办事处?

  办事处,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有这样的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比如:客户的母公司在北京,到上海来找个办公室只是从事联络业务和市场拓展,那是不用去工商局办理任何手续的。您可以直接在外面挂牌“北京xxx公司上海办事处”。如果您打电话给工商局,他们也不会有任何的执照可以颁发给你。——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实际中得到多个区的工商局的证实。

  2、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指客户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欲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3、公司办事处与分公司的区别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国税函[1998]718号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分公司与办事处在纳税上的差异

  一般而言,分公司、办事处都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办事处是政府部门、企业机构或其他组织为了便捷地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而设立的办事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只能为设该办事处的公司进行一些协调联系工作。同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修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在纳税方面,分公司及办事处可能会涉及所得税与流转税。由于税种差异,分公司与办事处的涉税规定也不同。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对于境内总公司设立的办事处而言,由于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但在实际中,部分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做法也时有发生,尤其是部分有税收优惠的总公司,选择不在各地成立分公司,而是选择采用“总公司—办事处”的方式运营,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从而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是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流转税

  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但在我国税法上,通常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应该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当然,这里需要区分与“临时外出经营”的区别。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对于办事处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具有经营资格,也不存在纳税义务。当然,如前文分析,也有部分不规范的企业利用办事处进行经营,而从总公司进行开票,需要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

  据此,分公司、办事处虽然都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在纳税方面差异明显。尤其,按照规定,以办事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是明文禁止的,签订的合同当归无效。对此,笔者建议,总公司在进行外部扩张、跨地域经营时,应提前对新设机构的性质进行筹划,集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划好发票开具、合同签订、纳税等事宜,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实现税负的最小化。

  分公司注册的流程

  申请同意后,开始着手办理相关手续,流程简介如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8)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9)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11)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2)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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